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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地址s協議對地理標誌如何保護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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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地址s協議對地理標誌如何保護
對地理標誌的保護主要是以「禁」的一面著手,即禁止不正當使用、保護正當的經營者。TR地址s協議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禁止的: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將地理標誌作為商品名稱、商品表達使用
(二)、禁止對包含有未能表明商品真實原產地的地理標誌的或使其註冊失效
如果某商標包含有或組合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域,於是在該商標中使在該標誌來表示商品在該成員地域內即具有誤導公眾不去認明真正來源的性質,則如果立法允許,該成員應以職權駁回或撤銷該商標的註冊,或使其註冊失效。我國新第16條規定與此基本一致,但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三)、禁止字面上真實但實際上卻能產生誤導效果的地理標誌的使用(商品名稱上、表達上)、註冊
即使某地理標誌,是逐字真實指明商品來源地域,但仍產生誤導效果,使公眾以為該商品來源於另一地域。
商標法如何保護地理標誌
地理標誌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申請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
"地名品名"是地理標誌的核心內容,屬於當地生產經營者全體。地理標誌的註冊者獲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標專用權、而是地理標誌專用標識的專用權。
根據《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六條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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