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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自然法何以長盛不衰

2023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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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自然法何以長盛不衰
德國法史學家祁克曾指出“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遠不可能被熄滅。如果它被拒絕進入實體法的機體,它就會象一個幽靈飄蕩在房間的周圍,並威脅要變成一個吸血鬼去吸吮法律機體的血液。”[1]自然法之所以在西方長盛不衰 ,至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一)古希臘、羅馬以來的民主和法治傳統具有連續性
在西方法學理論的發展歷史上,民主、法治理論一脈相承並延續至今,這是由於它們一開始就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礎上,後來也以自然法為支撐。民主與法治是人類先進的政治文明,而先進的文明總會被後人所珍視而不會輕易拋棄。西歐民主淵源於希臘尤其是雅典民主共和國。古希臘國家實行主權在民和直接民主制度“凡享有政治權利的多數公民決議,無論在寡頭、貴族或平民政體中,總是最後的裁判具有最高的權威。”[2],可見,自有著深厚的歷史文化傳統的古希臘羅馬時代興起的自然法觀念,其民主、法治觀念始終在歷史上傳承,成為強大的推動自然法發展的因素和慣性力量,更多地啟發人的主體精神,將現實狀態理想化。
(二)自然法所表現的對正義的追求使自然法具有連續性
在西方的歷史發展過程中,自然法一直都是用以反抗黑暗統治的利器,梅因講道“時代越黑暗,則訴諸‘自然法律和狀態’便越加頻繁。”[3]在這裡,正義與自然法幾乎是通用的。柏拉圖認為,人是具有理性、志氣、慾望三種品性的。理性使人具有獲得知識的能力,它表現為知識與智慧;志氣使人具有發怒的能力,如果接受理性的支配,便表現為勇敢;慾望接受理性支配,則表現為節制,此時,這人便獲得正義的德性。到了羅馬時代,烏爾班解釋正義時說:“正義就是使每個人各得其所,並具有永恆的意義。”中世紀奧古斯丁所描繪的“上帝之城”便是一個正義之邦。[4]到了近現代,人文思想家們摒棄了神學的束縛,主張正義是在社會秩序中實現的,而社會秩序又是奠定在人們普遍承認的理性命令上面,他們將法律看作人類正義的表現。而新自然法的代表人物約翰•羅爾斯則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主要力量,法律制度是對理性的人們所發布的公共規則的強制命令。
可見,無論自然法的形態如何變化,但都始終將實現正義作為自己最終的理想目標。因此,對正義的永恆追求始終在引導著自然法向符合人們理性的方向發展。
(三)自然法蘊涵豐富的理性精神,使之具有連續性
自然法的發展過程,實際上是在特定的文化背景和價值取向的推動下的理性的運用和發展過程。無論是在哪一種形態中,理性都會將自然法置於客觀世界的邏輯體系中。因此,自然法又常被統一地歸結為“理性法”。關於理性,最早是由斯多葛派的創始人芝諾提出來的,認為人類所制定的法律應該符合那種代表理性的、統治著全世界的、永恆不變的自然法。由於這種法律代表理性,遍及世界萬物,他的命令就體現著公正、客觀。這些思想在西塞羅那裡得到進一步闡述,他認為事實上有一個真正的法律,或者稱之為正當的理性。到了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資產階級進步思想家進一步發揮了理性與法律關係的理論,他們認為“自然法是正確的理性法則。”,“法律來源於理性。”,“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遵守自然法,並受人類理性的指導。”
自然法本身具有的理性情懷,使得人們願意遵循它從而追求永恆的正義提供了條件。正如博登海默所說:“思想家提供的一些假設和結論因日後的經驗和發現而未能經得住時間的考驗,但這些思想家……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卻可以說使持久有效的。”[1]理性是人特有的品質,自然法中蘊含著豐富的理性精神,因此,自然法不會隨著時代的變化而消失,它將與人類共存。
結語
自然法的思想與觀點可以說貫穿整個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發展過程。自然法思想的發展梗概大致如下:自然法最早淵源於古希臘哲學,智者學派認為“絕對正義”是自然法的最高體現。其後,斯多葛派將自然法的概念普遍化,將自然法認為是人類理性的體現。而西塞羅則發展了自然法的概念,說正義是自然法的原理。
到了中世紀,阿奎那將自然法披上了神學的外衣,認為自然法是永恆法的一部分。到了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自然法又作為資產階級發對封建階級和教會的思想武器,這一時期的思想家雖然側重點不同,但是都以“理性”為基礎。而二戰後興起的新自然法學則致力於解決人類如何理性生活,自然法更加平民化。
以上簡要的勾畫了自然法的發展歷程,不難看出,理性與正義的精神始終貫穿於自然法的發展過程,並指引著自然法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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