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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是判斷侵權與否的關鍵

2023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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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技術、微博、微信等工具的發展,讓“人人都是通訊社、個個都有麥克風”的時代悄然到來。公眾的話語權實現了空前普及,一個突出表現便是網絡反腐的異軍突起和矚目的成績。從“表哥”到“房叔”再到“房妹”、“房姐”,很大程度上源於網絡引發的民意力量。有人評價說:網絡反腐的效果甚至超過了制度反腐,成為反腐力量中的生力軍。網絡反腐取得的效果令人振奮,但同時也要注意,應將網絡反腐置於法律的軌道內,在實現反腐的同時保護公民的人格權。
保護人格權是社會進步的體現和要求
在網絡環境下容易遭受侵害的人格權包括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及法人的姓名權、榮譽權、信息資料權等。
人格權要求每個人維護自己並尊重他人的尊嚴、價值和獨特的生活方式和秘密,要求個體通過自己獨立自主的活動充分實現自身價值。這有助於促進人們在法律的允許下探尋、選擇最符合自身本性和意趣的生活方式,充分感受人生意義和自我存在。侵犯公民的人格權會導致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和社會評價的降低。前者包括精神痛苦、創傷、心理恐懼等;後者包括名譽的毀損。對人格權的法律保護進程即是人類文明的發展過程。
對人格權的保護不僅體現了社會進步,也是社會進步的必然要求。以隱私權為例,隨著時代的發展,隱私權在信息時代不僅僅是一種消極的不受侵擾的權利,而成為一種積極的、能動的控制權和利用權,充分體現了隱私權人對自己隱私的支配。
首先,表現為公民通過支配和利用自己的隱私,實現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本人或者授權給他人將自己的隱私公開化,通過公開隱私為自己賺得利益。
其次,表現為公民對個人信息資料傳播的控制權正日益受到各國立法的重視。在當今信息社會裡,個人信息可以通過數字化處理並存儲到資料庫中,而被進行商業目的之利用。個人信息如不進行有效控制,個人隱私就會在信息商品化中變得透明,人就會喪失基本的安全感。因此對個人數據進行保護的法律就應運而生。許多國家和地區都頒布了相關的法律。去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以加大對公民的信息及隱私的保護力度。
網絡環境下人格權的保護問題更加突出
網絡反腐因其具有迅速、自由、範圍廣等特點成為反腐“利刃”,它的優勢可以歸結為短、平、快。常見的網絡反腐方式有時是幾十秒的視頻,抑或微博、論壇發言等形式,信息以爆炸似的速度傳播,從而可以引發系列的“蝴蝶效應”。這是網絡反腐的優點,它避免了因層層審查而導致的不了了之。
但從另一個角度看這也會帶來弊端,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首先網絡環境的人格權有牽連效應。比如,在網絡反腐中勢必要公布腐敗者的信息和相關人士的信息,在這些信息中有的並不涉及到反腐,而這些信息經網絡的擴大勢必會泄露第三人的信息。其次,除特殊情況下網絡經營者不需要承擔審查義務,而且網上的帖子和舉報信,大部分都是匿名的,這種舉報難免會因為信息來源複雜而導致真偽難辨,失真的網絡反腐可能會因為誹謗、汙衊等而對當事人造成傷害,甚至觸犯法律,如構成誹謗罪,或民事侵權等。
傳統中公開發表被視作神聖的一件事,總有負責任的編輯來核實把關,但在網絡環境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發表,其受眾對象也是開放的,甚至可以是全世界的人,如果在網絡反腐中上傳的資料不能辨真偽,或者經證實資料為偽證,這種影響後果是非常嚴重的。
公共利益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對人格權的保護是維護私人利益的需要,反腐則體現了公共利益,是黨和國家清除害群之馬的重要手段,因此如何引導網絡反腐和保護人格權主要是平衡公共利益與私權利的關係。在網絡反腐與人格權遭遇“衝突”時,公共利益是衡量反腐行為正當與否的主要考量,在此我們可以借鑑西方對“公共人物”隱私權進行保護的做法。西方國家對公共人物隱私權適用反向傾斜保護規則的核心原因在於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共人物”在西方國家是個很重要的概念,可分為政治公共人物、非政治公共人物,網絡反腐中主要涉及的是政治公共人物。
從其發展來看,公共人物的概念脫胎於公共事務或者公共利益觀念,它使得很多人被排除在名譽權法律保護範圍之外。其主要作用是平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保護之間的矛盾,即“公共人物”應該忍受社會輿論更苛責的監督和批評。
首先,公共人物由於多涉及到公眾利益,如政治家的行為多會同國家利益發生聯繫,即便是一些私生活行為也會涉及到國家利益,因此不受隱私權的保護,而將其視為歷史記載和新聞報道不可迴避的內容。
其次,對公共人物隱私權的限制有利於公眾對其行為進行監督,公眾有權了解他們所賦予權力的領導人是否值得信賴,這種信賴不僅包括領導能力,而且也包括道德水平。
第三,因為政治家的特殊地位,其行為往往對公眾更具有示範力,因此必然涉及公共利益。
第四,對於公共人物隱私權的限制理由還在於其新聞價值和公眾的合理興趣。在西方國家,對於公共人物的隱私權是根據公共興趣原則進行處理的,即公共人物的知名性,必然導致公眾對其個人隱私的關注,而公共人物在這些關注中也獲得了一定利益。如政治人物、影視明星為了吸引大家的關注、有自願散布個人隱私的做法,而這種做法的結果在於公眾會對政治人物產生親近感,對影視明星來說則會取得票房上的收益。因此在法律上,對公共人物和普通人的隱私保護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例如一般人的收入屬於隱私,但是公共官員的收入就不能成為隱私;普通公民擁有的股票可以不向外界公布,但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擁有的股權必須被社會所知。
公共利益也是判斷侵權與否的關鍵,如在我國台灣地區,真實的陳述事實也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但為了公共利益而散布者則不構成侵權。
在網絡反腐從利器向重器發展之際,相關部門應及時完善針對網絡虛擬世界的法律法規,積極引導網絡反腐的可持續發展,而廣大網民在積極參與社會事務的討論和意見表達時,也應多些法律意識,這樣既能保護他人也能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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