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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屬於結果犯嗎?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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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污染環境罪不屬於結果犯,而是屬於行為犯,也即只要是存在事實了污染環境的行為,那麼就有可能會滿足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以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定性污染環境罪,有效的減少了污染環境的行為發生。
一、污染環境罪屬於結果犯嗎?
污染環境罪不屬於結果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將原來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為污染環境罪,同時將犯罪的成立條件即「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改為「嚴重污染環境」。在理論上,這被認為是環境立法由結果犯向行為犯擴張的表現。
二、污染環境罪屬於行為犯還有如下理由:
1、符合立法趨勢。隨著風險社會的來臨,縱觀近幾年刑事立法,會發現刑法的觸角不斷前移。行為犯、抽象的危險犯不斷增多。最為典型的便是醉酒駕駛入刑,這體現出立法者由結果無價值論向行為無價值論的思維轉變。
2、打擊環境污染刑事犯罪的現實需要。
(1)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環境污染行為逐漸增多,而環境污染行為一般具有污染結果的緩釋性,即污染行為與污染結果往往時間間隔較長,導致因果關係認定困難。如果將本罪界定為結果犯,可能會因為因果關係認定的困難而放縱犯罪。
(2)環境污染行為通常涉及面廣,污染結果一旦出現,將對環境和公眾的人身、財產造成巨大損失,某些危害結果甚至是難以逆轉的。如果將本罪認定為結果犯會導致刑事打擊過於滯後,不利於環境保護。
三、污染環境罪的從重情節有哪些
(一)污染環境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污染環境罪的從重處罰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1)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
(2)閒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
(3)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4)在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實施上述第(1)種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以污染環境罪與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
污染環境罪的是以行為犯來論處的,由於污染環境行為的涉及面是相當廣的,只有將污染環境罪定為行為最才是符合立法趨勢的,也才能達到更有效地維護環境的目的。發現他人存在污染環境的行為時,可以向相關司法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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