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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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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人證言作為一種有效的法律證據之一,通常會被法院所採納,不管是在民事案件中,還是刑事、行政案件在也是如此,那麼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


  民事證人出庭作證流程,是證人出庭以言詞方式陳述所了解的案情,並接受原、被告及第三人質證及法庭詢問所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和步驟。一套完整的證人出庭作證至少應當包括以下流程:
  (一)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與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程序,是指為說明印證本方主張,參加訴訟者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庭作出決定允許本方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參加訴訟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啟動該程序。啟動方式是由需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一方,以書面的形式,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至遲在證據交換時,向法庭提交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包括證人的身份、地址、聯繫方式,擬出庭作證的主要問題。
  (二)查明證人身份、交代法律責任及證人保證
  證人到庭後,應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查明證人身份,成年人應向法庭交驗身份證。核對是否就是被申請出庭的證人,該證人開庭後是否在法庭內旁聽了已經進行的庭審。並詢問其他各方對證人上述情況有否異議。沒有異議或異議被駁回則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和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在證人明確表示理解並同意後,應要求證人寫下保證書,證人在保證書中應當保證自己的證詞符合自己所了解的客觀事實,並表明如作偽證願意負法律責任。
  (三)證人陳述事實、法庭質證和法庭補充詢問
  證人寫下保證書後即由證人陳述其所知的、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在進行法庭質證時由證人接受訴訟各方的詢問,即主詢問程序和反詢問程序。
  主詢問處於開庭審理詢問證人的第一階段,由提供證人一方的當事人本人或者通過其律師進行。當事人藉助證人所了解的案件事實情況,通過詢問己方提供的證人所得到的證言,把己方主張的理由以及信息、材料來源明確的反映出來,以取得審判人員的理解和同情。這裡的證人證言包括普通證人,也包括專家證人。通過主詢問目的在於向法庭證實詢問方的主張,是當事人切實履行舉證責任的必要形式。
  (四)證人退庭
  證人在回答完訴訟各方及法官所提的所有問題後,法官應最後詢問證人是否還有話要說,如有,法官應視證人陳述的具體內容,恢復該證人作證情況的適用程序,如沒有,法官則應當宣布證人作證完畢。作證結束後,證人應當退庭。在退庭前,應當將記錄其作證內容的筆錄交由其核對,如證人認為記錄不符合其陳述內容,可以當庭公開指出。並要求進行更正。

  二、在民事訴訟中如何申請迴避


  申請迴避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三、刑事訴訟證人出庭制度


  (一)對於此審理案件的證人,必須確認此證人出庭的範圍,和處理拒絕出庭的證人。當證人做出的證據大大的影響了案件當事人定罪的情況,而審理案件被定罪的當事人或者對這個證人所作出的影響當事人定罪的證據有不同的意見,可以向法庭進行申請,法院通過此申請覺得申請可以處理,便可以通知此案件證人重新出庭,如果證人以各種理由拒絕再次出庭作證,法院對此證人可以強制出庭,證人給出的證據法庭無法證明真實性,此證據就不能作為本案件的定罪根據。
  (二)對於此審理案件的鑑定人,必須確認此鑑定人出庭的範圍,和處理拒絕出庭的鑑定人。對於此審理案件的鑑定人給出的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人民法院應該及時的同時鑑定人以及證人同時重新出庭,如果鑑定人以各種理由拒絕再次出庭,經法庭調查,鑑定人所給出的理由屬不正當理由,法院可以強制此審理案件的鑑定人報告給所屬部門,之前的鑑定意見不能作數,應該將本案延遲在審理或者再一次做鑑定。
  (三)對審理案件的證人應作出相應的保護,以及對此審理案件的證人作證給予的補助給出明確相關規定。當此審理案件,涉及到人身安全、以及財產安全等有可能危害到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法院首要做到的是對此案件的證人做到對外絕對保密,不可公開;對於此案件的證人自己提出需要進行安全保護的,法院應該對此事進行調查,找出證人提出需要保護的原因,覺得此案件相關證人真的需要收到保護的,要立即安排有關部門對此證人進行安全保護;此審理案件的相關證人,來法院作證,所發生的費用,比如交通費、住宿費、餐費等等與此案件相關的費用,法院應該給證人做出一定的補給。
  (四)對審理案件的證人設計選擇有專業知識的證人來作證明的明確規定。如果本審理案件所需要的證人必須擁有對此案件有相關的知識的人員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規定,擁有專業知識的證人不可以超過兩人出庭作證,如果此審理案件有多種類型要進行作證的,可以相對應的增加證人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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