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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訴離婚男方要彩禮是不是要退還

2023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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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女方起訴離婚男方要彩禮是不是要退還


  關於彩禮能否要回,因為這一爭議在我們實際生活中廣泛存在,在司法實踐中也認識不一,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根據該規定,如果男女雙方未結婚,彩禮是可以要回的。

  二、法律婚姻但未事實婚姻可以離婚嗎


  可以離婚,已經形成法律婚姻的,就必須通過離婚登記來解除婚姻關係。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是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是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事實婚姻還存在,自1994年2月1日以後,儘管我國《民法典》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三、如何構成離婚呢


  對方構成重婚罪離婚的方式是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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