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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誠信分析的新框架:法學視角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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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誠信危機已成為世界性嚴重的 社會 問題 。特別是國內外資本市場近年來 會計 醜聞迭起,諸如美國繼安然事件後,位居美國長途電話市場第二的世界通信公司爆出38億美元的財務欺詐案,緊接著著名的施樂公司的財務虛報案,等等;而我國從活力28到三九醫藥,從黎明服裝到麥科特,從湖北立華到中天勤,從華倫到華鵬,一份份上市公司假賬的曝光,凸顯了上市公司會計誠信問題的嚴重性。同樣,近年來財政部在抽查國有 企業 會計報表和進行會計信息質量檢查中,以及國家審計署對一些具有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審計業務質量檢查中,都發現存在嚴重的會計信息虛假問題。建立全社會的誠信體系,包括會計領域的誠信建設,已成為政府、企業界與學術界共同關注的課題。2001年,朱鎔基同志在北京國家會計學院向全國會計人員發出了「誠信為本、操守為重、遵循準則、不做假賬」的指示。為此,財政部已積極開展誠信 教育 ,並將其作為會計管理的重要目標;證監會也正著手建立健全相關市場主體的誠信問責機制,並將加強證券市場誠信建設、強化市場參與主體的誠信責任作為公司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會計學術界對會計誠信問題也展開了熱烈討論,國家會計學院還專門成立了《會計誠信教育》課題組對會計誠信進行 理論 研究 。本文試從法學視角提供一個 分析 會計誠信的新框架。
一、誠信的法學分析
1.誠信原則的 法律 涵義。
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法學上的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所有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其 內容 具體體現為:(1)任何當事人要對他人和廣大消費者誠實不欺、恪守諾言、講究信用;(2)當事人應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在獲得利益的同時應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不得濫用權利,加害於他人。按照這項原則的要求,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建立民事法律關係時,必須將有關的事項和真實情況如實告知對方,禁止隱瞞或欺騙對方當事人;建立民事法律關係後,雙方當事人應當恪守信用,認真履行各自的民事義務;發生損害時雙方當事人都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避免或減少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誠信原則的目的是立法者實現民事主體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要求,以保持社會穩定與和諧地 發展 。三方利益平衡是這一原則實現的結果,當事人以誠實、善意的態度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法官根據公平正義進行創造性的司法活動,是達到這一結果的手段。
誠信原則涉及兩個利益關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和當事人與社會間的利益關係。誠信原則的宗旨在於實現這兩個利益關係的平衡。在當事人的利益關係中,誠信原則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對待自己事務的注意對待他人事務,保證法律關係的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不得損人利己。當發生特殊情況使當事人間的利益關係失去平衡時,應進行調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復,由此維持一定的社會 經濟 秩序。由於誠信原則對民事活動的當事人作出了這樣的要求,它是經濟人假說的一個例外,具有道德性和宗教性。在當事人與社會的利益關係中,誠信原則要求當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民事活動損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必須在權利的法律範圍內以符合其社會經濟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
自《民法通則》確立誠信原則以來,我國法學界就如何理解誠信原則形成了「語義說」和「一般條款說」兩種觀點。「語義說」認為:誠信原則是對民事活動的參加者不進行任何欺詐、恪守信用的要求。「一般條款說」認為:誠信原則的不確定性不僅在外延方面,而且更重要的是其內涵具有不確定性。對誠信原則的研究,唯有深入到其產生、變化的經濟、 政治 、意識形態條件中去,才能達到深刻。誠信原則作為大陸法系中獨特的一條法律機制,在大陸法系的範圍內具有普遍性。
誠信原則既是市場活動中的重要道德規範,也是道德規範在法律上的表現。法律吸收道德觀念,始於羅馬法。古羅馬的立法者在簡單商品經濟得到充分發展的背景下,日漸察覺到無論法律條款和合同條款如何嚴密,如果當事人心存惡意,總有規避之法。於是在羅馬法中規定了所謂的誠信合同,確認了一般惡意抗辯權。這一規定對後世各國民法產生了深遠 影響 。《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契約應以善意履行之。」從而在合同關係中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德國民法典》第242條規定:「債務人須依誠實與信用,並照顧交易習慣履行其給付。」從而將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範圍擴大到債法領域。《瑞士民法典》第2條規定:「無論何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均應依誠實信用為之。」一舉將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範圍擴張及於整個民法領域。上述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的誠信原則,在我國的適用範圍包括整個民法領域。我國民法確認這一屬於社會道德的原則,從而使其成為人人必須遵守的法律原則,這對於維護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2.誠信原則的作用。
誠信原則在兩個方面發揮著作用。首先,它是對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時必須具備誠實、善意的內心狀態的要求,對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起著指導作用;其次,誠信原則是對法官衡平權的授予。「誠實信用」這樣的詞語從規範意義上看極為模糊,在法律上沒有確定的內涵和外延,其適用範圍幾乎沒有限制。這種「模糊規定」或不確定規定導源於這樣的事實:立法機關考慮到法律不能包容諸多難以預料的情況,不得不把補充和發展法律的部分權力授予司法者,以「模糊規定」或不確定規定的方式把相當大的衡平權交給了法官。因此,誠信原則意味著承認司法活動的創造性與能動性。
由於誠信原則具有如此重要、廣泛和綜合的功能,它被稱為「帝王條款」。儘管如此,誠信原則的適用應受到嚴格的限制,不能動輒越過具體的民法規定直接適用該原則,否則會造成民法規定的軟化和向一般條款的逃避。只有在具體的民法規定不敷使用時,才可適用誠信原則。因此,我們在承認誠信原則是帝王條款的同時,不妨也把它稱為後備條款。
二、會計誠信的法律分析
從法學的角度看,誠信是民法的一項基本法律原則,可適用於整個民法領域。就會計而言,它是企業的一種商事行為,而我國未制定單獨的商法典,可認為我國是民、商法合一的國家,因此,會計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遵守民法有關誠信原則的規定。虛假財務報告一般均涉及到違背誠信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防止濫用誠信原則。如果某一會計行為有具體的法律條款進行規範的話,則應適用該具體法律條款,而不能繞過該具體條款而直接適用誠信原則。只有在具體的民法規定不敷使用時,才可適用誠信原則。例如,對於上市公司出具虛假財務報告問題,我國《會計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均有相應的明文規定,因此,雖然上市公司的虛假報告行為與會計誠信的喪失有關,但因為有具體的法律條文對其進行了規範,故不能直接適用誠信原則,而應適用相應的具體法律條文。這就意味著虛假財務報告的受害者不能籠統地以企業會計未遵守誠信原則為由進行抗辯。也就是說,虛假財務報告雖然違背了誠信原則,但在一般情況下,並不能以誠信原則來追究虛假財務報告的編制者的法律責任。不過,刑事與行政法律雖然未將誠信視為基本原則,卻並不表明違背誠信將不承擔法律責任。譬如,我國刑法對虛假財務報告規定了相應的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61條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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