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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女孩命運的監護權之判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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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父還在世的情況下,一份認定舅舅獲得外甥女監護權的判決,以獨特的視角闡釋了法律。
文/江鵬程
2014年4月29日,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駁回了女孩常艷的父親常誠要求撫養權的訴訟請求,將常艷的監護權判決給了她的舅舅孫飛。常艷的母親遭遇車禍去世,按法律規定,常艷理應由自己的親生父親撫養。可法院為什麼要把她判給舅舅撫養呢?判決背後,既有法理,也有人情。
喪母女孩由舅舅撫養
孫飛和妹妹孫麗出生在北京。不幸的是,在孫飛12歲那年,他們的父母因為車禍去世了。此後,孫飛帶著年僅7歲的妹妹孫麗,靠親友的接濟相依為命地長大。儘管清貧,但孫飛還是竭盡全力讓妹妹快樂成長。
孫飛成年後開始做生意,孫麗則進入一家事業單位工作。在孫飛的張羅下,孫麗和從山東來京打工的常誠相識相戀,並在2006年登記結婚。2007年,孫麗的女兒常艷出生了。看到妹妹有了幸福的小家,孫飛這才開始為自己打算,最終找到了一位理解他的愛人。
2008年,就在兄妹倆的生活步入正軌之時,孫麗卻與常誠離了婚,女兒常艷由孫麗撫養。雖然孫飛因為孫麗離婚的事情煩心,但為了讓妹妹找到新的歸屬,孫飛又開始四處為妹妹物色對象。最終,孫麗與比自己小兩歲的張天一見鍾情。兩人交往一段時間後,領了結婚證步入新生活。不久,意外發生,孫麗在一次執行公務時遭遇車禍身亡。這一消息讓孫飛痛不欲生。處理完孫麗的後事,孫麗生前所在單位將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單位同事的捐款共計54萬元交給了『孫麗的丈夫張天。
對於這筆錢,孫飛主張,存人外甥女常艷名下,暫時由他來保管,待常艷成年後連本帶息交由外甥女自行處置。他還主張常艷由自己撫養,張天作為監督人監督自己是否履行了撫養責任。
張天對此沒有異議,他知道兄妹倆的感情深厚,孫飛虧待不了孩子。就在此時,得知孫麗死訊的常誠從山東突然趕來。於是,常誠、張天、孫飛簽訂三方協議,確定孫飛作為監護人,撫養常艷。之後,孫飛把自己對妹妹的疼愛都傾注在了常艷身上,他把常艷送到了一所貴族幼兒學校,希望孩子從小就能接受最好的教育。平時,無論孫飛工作多忙,他和妻子都會抽出時間陪常艷出去玩,讓孩子淡化因母親離世而導致的哀傷,一家人生活得其樂融融。
父親爭撫養權導致情與法碰撞
2013年年底,孫飛突然收到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的一張傳票。起訴他的人,正是常艷的親生父親常誠,他要求收回女兒常艷的撫養權。常誠稱,當時聽說孫麗去世後他心情大亂,加之看到孫飛對女兒常艷視如己出,自己也就答應簽下三方協議,常艷由孫飛撫養。但回家後,他意識到自己作為常艷的生父,有責任撫養常艷,更何況孫飛將來也會有自己的兒女,常艷由孫飛監管並非長久之計,故而要求收回常艷的監護權。
對於常誠的起訴,孫飛有不同看法。他認為當時簽訂三方協議時常誠並不知道孫麗死亡後留下一筆補償金。在簽訂協議時,自己和張天並未將補償金存入常艷的名下的事實告知常誠,當時常誠也沒有堅持對於常艷的監護權。如今,常誠去而復返明顯是衝着這筆錢來的。
懷柔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承辦法官詳細了解了案情。在法官看來,既具有權利性質同時也兼具義務屬性的監護權是否可以特定形式讓渡是本案裁判的關鍵,而判斷三方所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將決定本案的最終走向。
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其他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據此,未成年人父母是子女的當然監護人。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喪失監護能力時,監護權才可能發生轉移。本案中,雖然常艷的生母孫麗去世,但其生父仍然在世,且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作為直系血親的常誠自然屬於常艷的監護人,而常誠、孫飛以及張天通過合同形式轉移監護責任的行為應屬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無效行為。
然而,法律的思量只是一種共性的大機率思量,立法者很難衡量具體案件的案情事實。現實情況是,常艷的父親常誠在山東從事裝修零工工作,日均收入150元,且常誠的母親缺乏勞動能力,需要常誠供養。由於工作性質,常誠每天連居所都不確定,無法照顧孩子。如果選擇常誠作為常艷的監護人,對於孩子的健康成長不利。
與常誠相較,孫飛對於外甥女常艷的照顧甚至勝過親生父親,連鄰居和老師都讚賞孫飛對孩子照顧得無微不至。法庭上,小常艷明確表示希望繼續在舅舅家生活。對於舅舅與外甥女之間的深厚感情,連親生父親常誠也不得不承認與感嘆,但他希望法院給他一個可以補救父女感情的機會。
案情到了這一步,承辦法官也陷入了沉思。這份判決對於一個孩子的未來至關重要,同時也關係兩個家庭的幸福。從感性角度考慮,讓孫飛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對於小常艷未來的生活和成長更為有利;從現實法律視角判斷,常誠畢竟是常艷的親生父親,是法律意義上的第一監護人,在父親健在的情況下將常艷判給舅舅撫養,有悖於法律規定。
法院以獨特視角進行判決
此案作為典型案件,經過庭室討論,主審法官找到了詮釋法律的突破口,即從本案撫養權轉移為人口,從立法本源出發,重新審視此類撫養權轉移的法條。
首先,法律條文的選擇適用應該受到立法理念約束。法律對於監護權順位限定,僅僅是一種大機率範圍內親疏之間對於未成年人監護的願望和付出可能性的原則判斷。在監護權行使過程中,要受到「有利於被監護人生活成長」這一立法原則的制約。所以,對於一些具有惡習的監護人,即使與被監護人關係密切,但考慮其可能存在的潛在威脅,仍然可能被限定其監護資格。從現有條件來看,南孫飛照顧常艷更為有益,更符合「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的立法本意。
其次,從實體法來看,法律並未禁止監護資格和行為的依法轉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義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南此可見,法律允許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由誰實施監護行為。值得注意的是,本條適用主體是所有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並未涉及監護順序問題,這可以最大可能地實現由更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監護責任。同時,法條又明確限定這種協議必須是在具有監護資格人之間進行,從而最大限度地規避惡意轉移監護義務、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道德風險。孫飛作為常艷的舅舅,屬於法律規定的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具有監護資格。而「三方協議」是三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產生監護行為轉移的法律效果。
最後,從實踐來看,監護人和監護行為行使之間往往存在一些分離,如父母將未成年子女送往寄宿學校,在學校封閉學習期間,父母具有監護資格和監護身份,但監護行為卻南學校行使。因此,被監護人在學校利益受損,學校在一定條件下可能成為相應責任的承擔者。由此可見,法律在一定條件下賦予了具有監護資格的人進行監護權和監護行為轉移的權利。而法院可以根據是否有利於未成年人未來健康成長為判斷標準來確認監護權的轉移是否有效。
據此,2014年4月29日,懷柔區人民法院駁回了常誠的訴訟請求,將常艷的監護權判決給了孫飛。
常誠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8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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