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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可以適用抗訴嗎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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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可以適用抗訴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法是可以適用抗訴的,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書認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行政抗訴程序
檢察機關辦理行政抗訴案件的程序包括案件的受理、立案、審查、提請抗訴、抗訴、出庭。
1.受理。人民檢察院受理行政抗訴案件的來源包括行政訴訟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訴、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其他機關(例如行政機關)轉辦、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以及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不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向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申訴的,如果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且有具體的申訴理由和請求,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2.立案。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受理的行政抗訴案件,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立案。立案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人民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
3.審查。人民檢察院立案以後,應當及時指定檢察人員對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活動進行審查。對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案件,應當就行政判決、裁定是否符合抗訴條件進行審查。行政案件審查終結時,應當製作《審查終結報告》。對於決定不抗訴的案件,應當分別情況作出處理,製作《不抗訴決定書》,通知當事人或者送達提請抗訴的人民檢察院。
4.提請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製作《提請抗訴報告書》,並將審判卷宗、檢察卷宗報上級人民檢察院。
5.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由檢察長批准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抗訴應當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決定抗訴的案件,應當製作《抗訴書》。人民檢察院發現本院抗訴不當的,應當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撤回抗訴。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抗訴,應當製作《撤回抗訴決定書》,送達同級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並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6.出庭。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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