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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哪裡有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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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哪裡有


保險公司有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想要解除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都有制式表格,去公司櫃檯辦理,帶好投保人的身份證,銀行卡(如果你不是投保人的話,還要投保人的相關證件以及委託書)。
保險合同解除是指保險合同有效期間,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一種法律行為。保險合同解除與保險合同變更的區別是,前者的目的是終止權利義務關係,後者的目的在於修改權利義務關係,保險合同在修改後將繼續履行。


二、保險合同如何解除


保險合同的解除,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兩種形式。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當法律規定的事項出現時,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依法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法定解除的事項通常由法律直接規定。但是,不同的主體有不盡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項。
對投保人而言,在保險責任開始前,可以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而在保險責任開始後,法律對投保人的解除權作出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財產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餘部分退投保人。對人身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金應當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只有在發生法律規定的解除事項時方有權解除合同。根據《保險法》,法定解除事項主要有:
(1)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包括:凡投保人有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存在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行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並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行為,合同可被解除。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有未如實申報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的行為,並且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保險人有合同解除權。但是,該解除權應當在合同成立的2年內行使。
(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合同義務。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的責任,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3)被保險人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違反。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有義務將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在考慮其承保能力的情況下解除合同。
(4)在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當未有另外約定時,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導致保險合同中止。保險合同被中止後的2年內,雙方當事人未就合同達成協議,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稱協議終止,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約定情況時可隨時解除保險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條件,一旦約定的條件成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有權行使解除權,使合同的效力歸於消滅。


案例分析:


2013年4月24日,原告李某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業務員楊某購買被告的尊享人生保障責任險,保費為380元,保險金額為意外傷害最高100萬,航空100萬,意外身故30萬,意外傷殘30萬,意外醫療3萬,意外住院津貼每天100元。因雙方是在網上溝通,被告業務員沒有提供保險合同,也沒有說明免賠範圍,原告還特意問了,工傷是否可以理賠,對方說可以,原告才決定購買這份保險,並依業務員的要求將380元保費轉入其指定帳號。2013年5月27日,原告工作過程中被機器壓傷左手拇指、食指致兩個手指末節骨折,受傷後,原告在觀瀾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至2013年7月1日出院,住院35天,出院遺囑建議休息1個月。2013年8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險理賠要求。2013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送達團體理賠退材料通知單,告知全額拒付,但未說明拒付理由。後來,經過撥打被告理賠電話才得知該險種有五類職業屬於免賠範圍,沖床屬於其中之一。
原告認為,被告沒有提供保險合同,也未對免賠範圍做出說明,在原告詢問工傷屬否屬於理賠範圍後給出肯定答覆,現原告因工作受傷,被告應當依據開始的承諾支付賠償。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11427.3元、住院津貼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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