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區別
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區別有:
1.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都屬於按份之債;而按份之債只能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發生。
2.按份之債的主體僅在自己的份額內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連帶之債,每一個債務人對債務均附有全部清償的義務,債權人有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履行全部義務的權利。
3.按份之債的標的為可分,連帶之債的標的為一個整體,不可分。
4.就某一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發生的事項,對於其他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差產生影響;而連帶債務因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滅,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不再承擔義務。
二、連帶之債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連帶之債產生的原因有:
1.個人合夥債務
合伙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每一個合伙人對於合夥組織對外所負債務均負連帶責任,都有義務全部清償債務;同理,每一個合伙人對於合夥組織的對外債權都享有連帶債權,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全部清償。
2.合夥型聯營
聯營各方仍然保持各方獨立的法人資格,各方共同出資另組聯營組織,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3.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
三、按份之債的履行是怎麼樣的
按份之債的履行如下:
1.按份債務基於雙務合同而產生的,一債務人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其給付時,債權人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2.按份債務人中的一人清償其他債務人的債務,該債務人的債務消滅,不按非債清償處理;
3.按份債務人可以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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