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界定高利貸的標準
二、高利貸要還嗎
高利貸對於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是需要償還的,對於超過部分,無需償還,即使還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返還,因為這種情況,放款方收取的超過部分的利息屬於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
三、高利貸的舉證責任分配
高利貸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如下:
1.借貸關係的存在,由出借人舉證證明
出借人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其他證據。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債權憑證上沒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稱時,一般可推定其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如被告要否定未載明債權人姓名或名稱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過簡單否認的形式,而必須採用有事實依據的抗辯形式。
2.借款是否實際交付給被告及借款數額由原告舉證
3.借款是否償還及償還數額、時間等由被告舉證
4.被告提出民間借貸關係的,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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