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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保密承諾書一定要簽嗎

202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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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保密承諾書是否要簽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如果勞動者從事的工作涉及的商業秘密較多且其工作內容能接觸到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的,則需要簽保密協議。如果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的,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違約責任,情形嚴重的可能還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一、離職保密承諾書一定要簽嗎


離職保密承諾書是否一定要簽,由勞動者從事的工作性質來決定。提醒您,如果勞動者所從事的工作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那麼離職時就需要承擔保密義務,可以簽訂保密協議。除此之外,並且用人單位還可以約定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保密協議,就算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保密協議與競業禁止的區別


保密協議與競業禁止有以下區別:
1.保密義務是法定義務,而競業限制義務則是約定義務;
2.保密義務是無償的,而競業限制義務則是有償的;
3.違反保密義務可能承擔違約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或被追究刑事責任,而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最多承擔違約責任;
4.勞動者是否在職都應履行保密義務,而勞動者離職後才須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三、什麼是保密協議


保密協議就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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