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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銷幅度低於2%的要中止反傾銷調查嗎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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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銷幅度低於2%的要中止反傾銷調查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進口商品傾銷的幅度如果低於2%的,反傾銷的調查就會終止,並且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傾銷調查應當終止,並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傾銷、損害或者二者之間有因果關係的;
(三)傾銷幅度低於2%的;
(四)傾銷進口產品實際或者潛在的進口量或者損害屬於可忽略不計的;
(五)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共同認為不適宜繼續進行反傾銷調查的。
來自一個或者部分國家(地區)的被調查產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針對所涉產品的反傾銷調查應當終止。
反傾銷調查的主管機構
1、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是我國反傾銷調查的主要機構,負責受理反傾銷申請與立案、傾銷價格的調查和提出採取反傾銷措施的建議等事項。其具體職責是:
(1)負責受理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
(2)經商國家經濟委員會後決定是否對反傾銷申請予以立案。
(3)會同海關總署負責對進口產品的傾銷價格及傾銷幅度進行調查,並作出傾銷價格是否存在的初步與最終裁定。
(4)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其中包括作出要求進口商提供現金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擔保的決定,向國務院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的建議。
(5)經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後,決定是否接受出口國政府提出的承諾建議,並與海關共同監督承諾協議的執行。
(6)向國務院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和追溯徵收反傾銷稅的建議。
(7)經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後,可以自行或者應利害關係方的請求對徵收反傾銷稅的決定進行複審,並自複審開始之日起12個月內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對徵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作出修改、取消或保留的建議。
(8)受理進口商提出的退稅申請,並會同海關總署進行審查核實後,向國務院稅則委員會提出退稅建議。
(9)會同有關部門採取適當措施,防止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
(10)會同國家經濟貿易委會決定中止或終止反傾銷稅調查。
(11)對上述事項的決定予以公告。
2、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是我國反傾銷調查的重要機構,在反傾銷調查中負責傾銷損害的調查等項其具體職責是:
①會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決定是否對反傾銷申請予以立案;
②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進口產品的傾銷損害和損害大小進行調查,並作出損害是否存在的初步與最終裁定。
③會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徵收反傾銷稅的決定進行複審;
④會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決定是否接受出口商或出口國政府提出的承諾建議;
⑤會同對外貿易經濟委員會決定中止或終止反傾銷調查;
⑥會同有關部門採取適當措施,防止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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