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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女性犯什麼法會被流放? 揭秘女性流刑的制度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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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承前啟後的重要地位,能夠全面準確地反映出古代立法全貌,可以說是封建法典的代表。在唐律中,刑法制度己經相當完善。其中,作為封建制五刑之中僅次於死刑的流刑制度,是當時刑罰體系中比較重要的刑罰制度。今天,就來聊一聊人們關注較少的女性流刑的制度。

  (一)
  封建倫理的主旨在於「親親」和「尊尊」,其中「親親」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凡是違反「孝」的行為,一律以重罪來對待,處以流刑。《唐律疏議》規定,凡是知道父母或丈夫喪亡的,隱匿不舉哀的,有違孝道,處流二千里。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司法實踐中,對於違背封建倫理道德的行為都會以特別嚴重的刑責來懲處。
  1、
  唐律根據封建倫理對婚姻規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條件,力求將唐代婚姻的成立、效力及終止,始終界定在封建倫理的既定範圍內。凡是根據律法不能訂婚、結婚而非要與之結婚的,都可以認為是違律為婚。
  《唐律疏議·戶婚律》卷十四「違律為婚當條稱離正者會赦猶離正」條規定,凡是違律通婚的,其處罰本條規定「離異」、「改正」的,即使遇赦,仍要離異、改正。為此,疏議特別解道:「『違律為婚』,謂依律不合作婚而故違者」。

  唐朝社會,等級極其森嚴。當時的等級制度之中,平民有著良賤之分,賤民又有官賤和私賤的區分。其中,官賤主要有官奴婢、官戶、雜戶、工樂戶、太常音聲人等類別,私賤則包含私奴婢、部曲、部曲妻、宮女、隨身等。
  《唐律疏議》規定,凡是給男奴娶良人家女作妻子的,處徒刑一年半;女家,則減一等處罰;並令他們離異。如果屬於男奴自行娶妻的,也要如此處罰。主人知情的話,杖打一百;因此將所娶的良人女注入女奴之籍的,處流刑三千里。
  唐律中關於婚姻的禁止性規定不止於此,可以看到的是,唐朝的婚姻始終都不能違背「禮」、「法」的基本原則。如果違律為婚,統治者一定會強制離婚從而保證婚姻關係不違反基本的封建倫理道德以及不擾亂國家統治秩序的正常運行。

  2、
  「義絕」是指本來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是合法有效的,由於夫妻一方對對方的親屬實施了侵害或雙方的親屬之間發生了侵害,使得夫妻雙方的情義斷絕,經官府認定後,一律依法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凡是不願解除的,均視為犯罪,都必須要承擔相應地處罰。
  《唐律疏議·戶婚律》卷十四「犯義絕不離及妻妾擅去並改嫁」條規定,「夫妻義合,義絕則離」。要知道,古代社會的夫妻關係是因為「義」,我們也可以如此理解,夫妻二人的關係基於基本的封建倫理以及必須要對對方及對方家族所承擔的道德和法律上的雙重義務而賴以存在的。
  如果,「義」一旦不復存在,那麼,既然沒有了基礎,夫妻關係再繼續存續也就沒有必要了,婚姻一定會予以解除的,只是時間問題。原本這種婚姻觀念只是封建倫理,自正式寫入唐律之後,就意味著確立了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強制離婚制度一一「義絕」。

  《唐律疏議·戶婚律》卷第十四「妻無七出義絕及有三不去而出之」條,列舉出屬於「義絕」的行為:義絕,謂「毆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殺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及妻毆譬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與夫之lea麻以上親、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雖會赦,皆為義絕。」
  無論是妻毆傷夫,或是妻妾毆傷夫的祖父母、父母都一定會被處以流刑。
  《唐律疏議·斗訟律》卷二十二「妻滕妾毆夫及滕妾毆妻互毆與譬夫」條記載,「假如妻折夫一支,加凡人三等,流三千里」。我們可以看到,假如妻子打斷丈夫一條肢體的時候,比一般人犯徒三年加三等,即處流三千里。
  我們可以看到,「義絕」的規定是帶著明顯地男女不平等的色彩,是對「男尊女卑」原則的確認。由於夫妻雙方的親屬相犯而造成夫妻義絕的局面,可在法律形式上看,至少是平等的。雖然,今天我們無法理解,甚至覺得匪夷所思,可是,這從側面表明,家族擁有凌駕於個人的特權,是我們無法逾越的。
  當然,唐代的立法是以家族為基礎的,是以家族作為法律關係的主體進行調整的。其實,這恰恰反映出古代婚姻締結的本質,即婚姻本來就是「合兩姓之好」,是兩個家族的結合的產物。
  此時,既然兩個家族己經互相給對方造成了侵害既定的事實,「情義」都己經消失不見,那麼,更沒有繼續的理由和基礎了。無論是誰,都要為自己的行為去承擔相對應的責任。要清楚一點,唐律規定夫妻二人予以離婚,實際上,是法律對兩個家族之間的侵害行為的懲處。
  (二)
  1、
  「造畜蠱毒」,指製造、藏存毒蟲毒藥殺害人命者。作為「造畜蠱毒」的正犯,《唐律疏議·賊盜律》卷十八「造畜蠱毒」條規定:「諸造、畜蠱毒(謂造合成蠱,堪以害人者)及教令者,絞」。因此,配製合成或是養殖的蠱毒只要達到可以害人的程度,均可構成此罪,都必須要承擔被處以絞刑的法律責任。
  「造畜者雖會赦,並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造作、養殖蠱毒的人雖然會遇到赦免,但是其本人與同財共居的家眷和教唆犯罪的人,也應該被處以流刑三千里。因此,如果遇赦,則改為處流三千里,但是流三千里的婦女必須實際配發。
  《唐律疏議·名例律》卷三及「工樂雜戶犯流徒及婦人犯流之處置」條在規定通例「婦人應流者,亦留住」之下,特別以注文限制說:「造畜蠱毒應流者,配流如法」。因此,可以清晰地看到,婦女犯流刑的,也應該依照打杖法留住;如果屬於培育配製毒物害人罪應該處以流刑的,要依法發配。

  此外,疏文特別予以解釋,「婦人之法,例不獨流,故犯流不配,留住,決杖、居作。造畜蠱毒,所在不容,擯之荒服,絕其根本,故雖婦人,亦須投竄,縱令嫁向中華,事發還從配遣,並依流配之法三流俱役一年,縱使遇恩,不合原免。」
  其實,依照唐律婦女的流刑制度的規定,一般是不會單獨流放的,所以,我們看到《舊唐書》、《新唐書》中記載實際上婦女犯流不發配,留在本地、服刑役都是稀疏平常的事。但是,凡是觸犯培育配製毒物害人的罪犯,都是無法容留的,都必須要投放到最遠的荒漠之地,以求達到從根本上使其不能再加害於人的目的。
  所以,即便是婦女,也必須流放到偏遠地區,縱使某些婦女又藉機使用非法手段,通過嫁人的方法返回到中土來,一經發現,必須遣返、流放,不得有所違背。並且,一定要按照流配之法,三等流刑都要居役一年。即便是有遇赦的情形存在,也不應該對其隨意進行寬有或是免去刑罰,這才是正確的處理方法。

  2、
  《唐律疏議·斗訟律》卷二十一「同謀不同謀毆傷殺與亂毆傷殺」條規定,「折跌人支體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即損二事以上,及因舊患令至篤疾者,流三千里。」因此,根據唐律疏議的規定,如果損毀人的肢體的器官兩件以上,以及在原來一件肢體器官己經喪失功能的基礎上,又將其毀損至兩件器官,最後造成篤疾級的病殘的,則要處以流三千里的刑罰。
  在此基礎上,唐律又規定,「同謀共毆人傷損二事,甲雖謀首,合徒三年;由乙損二事,合流三千里。」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假設婦女甲是謀首造意的人,應該處以徒刑三年,然而由於是乙的性質造成的結果是屬於毀損人的肢體器官兩件的情形的,那麼,應該處以流刑三千里的刑罰處罰。
  3、
  一般地,凡是屬於謀殺人的從犯且又沒有對殺人起促進作用的,就要面臨處「流三千里」的刑責了。《唐律疏議·賊盜律》卷十七「謀殺人」條規定:「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己傷者,絞;己殺者,斬。從而加功力者,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
  也就是說,凡是預謀殺人的,處徒刑三年;己經致傷的,則處以絞刑;當然如果死亡的話,處以斬刑。從犯中一旦對殺人起推動促進作用的,一定要處以絞刑;可是有的雖然殺了人可是卻沒有起到推動促進作用的,就只用處流刑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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