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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條件

2023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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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院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條件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是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不是法院。首先,必須提交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另外,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應當有事實依據和理由。當事人不能既無事實依據,又無任何正當理由,主觀地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當,要求重新認定,這種情況一般不會受理。具體事實是否成立,理由是否正當,由重新認定機關審查決定。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申請重新認定,必須在法定的15日期限內申請。

  二、交通事故怎麼私了


  (一)查看財產損失情況
  發生交通事故立即停車、拉緊手制動、關閉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廊燈和後位燈)、設置警告標誌牌後,雙方當事人簡單查看交通事故財產損失情況。
  (二)協商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簽訂書面「事故事實」協議。
  簡單查看財產損失後,人員立即轉移到路肩或路面安全地點對事故事實及成因進行協商:
  1、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的「事故基本資料」、「事故事實」,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2、當事人不願「私了」、雖然願意「私了」但對事故事實及成因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1)事故事實及成因一定要採取書面協議形式,即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的「事故事實」,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不能採取口頭協議方式,以免一旦撤離現場對方翻臉不認人,導致事故現場和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2)「事故事實」協議具有「固定」事故現場的效力:當事人達成「事故事實」協議後就事故事實及責任出現爭議的,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受理,在事故現場已經不復存在無法認定的情況下,交警部門將以「事故事實」記載的內容來確定當事人責任;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共同申請進行損害賠償調解。
  (三)拍照或標劃位置後撤離現場
  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後,各方當事人立即撤離現場。
  1、當事人未達成「事故事實」書面協議,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應當選擇報警處理;
  2、當事人達成「事故事實」書面協議、撤離事故現場前,還應當對現場進行拍照、標劃事故現場位置,作為現場的保留證據。
  (四)協商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書。
  1、簽訂「賠償協議」。
  2、雙方當事人對具體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達成賠償協議後就賠償協議發生爭議的,交警部門不再受理,可以(只能)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3、協議書主要內容如上,可以自行結合本身情況加入一些內容。另外,不放心的話建議可以找當地公正部門對協議書進行公正,費用不貴,還有就是付給受害人的費用,必須本人寫收條並簽字按手印,協議書可以列印出來,但簽名和按手印必須要當事人自己,在協議書有名字的地方都按上自己的手印,若有塗改的地方也要按上手印。
  (五)交通事故「私了」提示。
  1、交通事故「私了」的當事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不具有行為能力人不能「私了」,達成的協議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2、交通事故「私了」必須是書面「私了」,即達成包括「事故事實」和「賠償協議」在內的書面《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
  3、交通事故「私了」決不是所謂的「掏錢私了」,「掏錢私了」後因事故現場已經不復不存在,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一旦引起糾紛,當事人將有口說不清,後患無窮。
  4、當事人達成《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後:
  (1)對事故事實和成因發生爭議,可以由交警部門受理;
  (2)對賠償協議發生爭議,交警部門不予受理。
  5、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損害賠償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
  (1)當事人事後不得反悔。
  (2)但是,如果該協議存在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可撤銷、可變更情形,則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三、交通事故應該向肇事者還是保險公司索賠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一般是由保險公司在限額範圍內賠償的,所以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向交通事故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也可以同時起訴責任人和保險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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