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鑑定多久可以鑑定
司法鑑定申請後在30日內可以鑑定。但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鑑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受三十個工作日的限制。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鑑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鑑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二、司法鑑定需要交哪些材料
1.入院記錄;
2.出院記錄;
3.出院小結;
4.病曆本;
5.疾病診斷證明書;
6.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X片、CT及診斷報告;
7.交通事故認定書;
8.交通事故傷者身份證或戶口本;
9.傷殘鑑定委託書(若對治療尚未終結或者出院的傷者,因調解需提供鑑定等級而提前做傷殘鑑定的情況,應當在傷殘鑑定委託書中予以說明)。
三、法院司法鑑定費用由誰承擔
法院司法鑑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提醒您,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費用由申請鑑定的當事人承擔。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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