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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權保護(三)

2023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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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重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第136條規定的特別訴訟時效為1年,僅包括以下4種情況: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丟失或者損毀的。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時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這個20年為權利最長保護期限,即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從受害之日起超過20年沒有發現也無從行使權利,那麼將因超過權利最長保護時效而不受法院保護。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不僅是知道或應當知道侵害事實的發生,而且包括知道或應當知道侵害人是誰。這裡所謂的權利人已經現實地知道、應當知道,是指根據權利受侵害人所處的環境有充分根據推斷他已經知道。例如侵權事實被公告、債務已過履行期限等事由就可以推定權利人已知道。
  訴訟時效的具體起算時間包括:
  (1)定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債權請求權,從履行期限屆滿時起算;
  (2)未定有履行期限的請求權,從債的關係成立時起算,如果成立後承諾有履行期限的按有履行期限的請求權對待;
  (3 )附條件、附期限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到來時起算;
  (4)原物返還請求權從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恢復原狀請求權以物被損害時起算;
  (5)以不作為義務為標的的債權,從義務人違反義務時起算;
  (6)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的傷情,後經檢驗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以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完成的效力僅是消滅了權利人的勝訴權,而並未喪失其實體權利和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未喪失實體權利就是說義務人主動履行義務的,權利人有權受領,並不構成不當得利。義務人履行義務後,不得以不知時效屆滿對方喪失勝訴權為由,要求返還。未喪失訴權就是說權利人仍然有權向法院起訴,只是在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事由的情況下,很難勝訴。
  企業在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後,一定要採取及時有效的措施,防止自己的權利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得不到法院的保護。 所以對於企業來講,一方面應該在訴訟時效內及時提其訴訟,二是採取手段進行訴訟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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