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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建設局的糾紛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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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浦東新區出了件新鮮事。“綠*公寓”的5位業主將浦東新區建設局告上法庭,原因只為不久前,浦東新區建設局發布《公告》——將“綠*公寓”與臨近的兩個住宅區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日前,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本市首例要求撤消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行政案。
浦東新區花木路718弄的“綠*公寓”,是毗鄰綠地和軌道交通的中高檔公寓,於2000年12月竣工。2001年1月,“綠*公寓”的業主陸續入住。在此之前,花木路718弄地塊上已建成作為動遷安置的“建華一期”和普通商品房“建華公寓”。
今年1月,“綠*公寓”的237位業主聯名向浦東新區建設局提出申請,要求成立“綠*公寓”業主大會。此後不久,浦東新區建設局作出答覆,並在“綠*公寓”內張貼了《關於劃定上海市浦東新區718弄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將“綠*公寓”與臨近的兩個住宅區“建華公寓”和“建華一期”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並強調“綠*公寓”業主的“全體共用部分”應由這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所有居民共享。
“《公告》侵犯了我們的權益。”於是,“綠*公寓”的5位業主代表將浦東新區建設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消《公告》並依法重新作出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
“綠*公寓”業主代表認為,房地產權證及地籍圖上明確標記:地籍圖紅線範圍內,僅屬於“綠*公寓”全體業主所有的小區綠化、車庫、道路等等。“綠*公寓”從開發、竣工到銷售、業主入住,都是作為獨立的物業區域,且“綠*公寓”的水、電、綠化、車庫等設施設備均是獨立的,沒有與鄰近的兩個住宅區共用,因此“綠*公寓”應當單獨劃分成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浦東新區建設局作出的《公告》無任何事實上的依據,使得本應當由“綠*公寓”業主獨享的綠化、車庫等財產權利變成了與他人“共用”,《公告》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中有關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規定,應該予以撤銷。
浦東新區建設局代理人表示,《公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和內容都是合法的,作出《公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三款執行的。2004年11月,浦東新區建設局先向花木鎮政府就物業管理區域劃分進行徵詢,花木鎮政府就花木路718弄小區作為一個自然封閉小區可作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作了回復。此後,又審查了開發商提供的相關建設規劃資料,認為上述區域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並向“綠*公寓”業主發布了相關公告。
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新建住宅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住宅區,其設置的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因此,浦東新區建設局認為作出的《公告》符合法律法規。
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由院長丁某興親自擔任此案的審判長。經過近3小時的庭審,案件的焦點集中在“綠*公寓”範圍內的公共設施、設備是否屬於花木路718弄全體居民所有。由於此案屬上海首例,且具有很高的普遍性,法庭宣布將擇日再次開庭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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