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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房產擔保流程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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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保全房產擔保流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財產保全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擔保:
(一)申請人提供物的擔保或現金擔保;
(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擔保、物的擔保或現金擔保;
(三)專業擔保公司提供信用擔保。
具體採取哪種方式作為擔保,目前北京市各個法院並無統一的做法,有的法院只需提供與申請保全的房屋價值相當的房屋作為擔保即可,即物的擔保;有的法院除了提供房屋,還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擔保金;也有些法院只要求提供擔保金,不需要提供擔保房屋。
專業擔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擔保,這種擔保方式是最近幾年新出現的一種擔保方式。現實中,並不是所有想對房屋申請保全的當事人,都能找到一座價值相當的房屋或者與房屋價值相當的金錢來作為擔保,可是如果無法提供擔保,法院一般都會拒絕其保全申請。這時,專業擔保公司的信用擔保就為當事人提供了另一條途徑。
1、專業擔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擔保具體操作步驟如下:首先,當事人需要尋找一個有實力、並有信用擔保資質的擔保公司;之後,擔保公司會讓當事人提供案件相關材料,作出風險評估;如果擔保公司認為可以為當事人作信用擔保,當事人需與擔保公司簽訂合同,交納相關費用;最後,擔保公司向法院提供相關材料,如營業執照、能證明擔保資質的文件、曾經作過的信用擔保的清單等等文件。
2、專業擔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擔保為那些無法提供房屋或者巨額擔保金的人提供了很大便利,具有很強的操作性。但需要說明的是,目前北京市並非所有法院都接受信用擔保,具體是否接受,需要律師與法官做充分的溝通來確定。


二、財產保全的解除和救濟


1、訴前保全措施採取後,利害關係人在15日內未起訴的;被申請人向法院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複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意義。另外,在司法實踐中對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凍結的有效期限一般為六個月;六個月後,若當事人沒有繼續申請財產保全,原凍結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法院根據上述可以依申請人、被申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財產保全。在解除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應當發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強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法院派執行員執行。
2、當事人如果不服財產保全裁定,可依法採取救濟措施,當事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設置和允許複議的目的,在於糾正不當裁定,減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損失,為了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請複議權,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唯一可以稱得上程序權利保障的條款是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所以法院應當在裁定書上註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得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複議的理由很多,諸如:
(1)被申請人認為受理訴前保全法院無管轄權;
(2)認為自己對被保全的權益無責任;
(3)舉證自己資信很好,勿需採取保全措施;
(4)舉證證明保全財物的價值遠遠大於申請人請求的權益,法院如認為合理,裁定變更原裁定保全的數量。
(5)案外人對訴前保全提出異議。如裁定不當的,就做出新的裁定變更或撤銷原裁定,此時財產保全即解除。那麼何為解除?解除的條件是什麼呢?解除即為去掉、消除之意,財產保全解除即為在法定條件下,解除對特定財產所採取的限制措施。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當事人應當賠償;法院依職權採取的,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賠償。受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現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立即糾正。


三、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的責任


財產保全制度是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保護被申請人的正當權益。因此,如果保全申請人的申請錯誤,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在法律上是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都是公平的。申請人申請錯誤的責任,一是因錯誤的保全使被申請人受損失的賠償責任,二是因促使監督,由被申請人支出的全部費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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