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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與承攬的本質區別

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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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個人去進行招聘的時候,是需要了解到雇員和僱主之間往往成立的是勞務關係,是不受到勞動法律保護的,那麼僱傭與承攬的本質區別?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僱傭與承攬的本質區別


  僱傭與承攬的具體區別有:
  (一)僱傭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承攬的主體是承攬人和定作人;
  (二)僱傭的權利義務是勞動者完成工作任務,用人單位支付工資,而承攬的權利義務是承攬人按約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

  二、僱傭關係與承攬合同關係的法律辨析


  僱傭關係和承攬關係的區分一直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點。典型的承攬和僱傭不難區分,然而現實生活中,承攬和僱傭有時在外形上幾乎是一致的,並無多大區別。承攬注重結果,僱傭注重過程。然而,任何結果都必然來自於過程,任何過程都必然會產生結果。所以有時區分僱傭和承攬有一定的難度。
  在司法實務中區分僱傭和承攬本身並無多大意義,區分僱傭和承攬是為了確定過程中風險責任的承擔。如果是承攬,勞動過程中的風險由行為人自擔;如果是僱傭,風險則由相對方承擔。有時根據二者的區分來判斷承攬或僱傭,並確定風險責任的承擔,與現實及其觀念是有衝突的。原因就在於二者的區分並非絕對的,而是相對的,是不易把握的,而責任的確定是絕對的。由於原因和責任之間的不和諧,勢必會造成衝突時的反差會很顯著。
  僱傭關係是指受僱傭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僱傭人的指揮與安排,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僱傭人接受受僱人提供的勞務並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僱傭關係的核心是支配。僱傭關係中僱主與雇員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係。僱主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定期給付雇員報酬。
  承攬關係則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勞動)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承攬關係是一種合同關係,雙方是平等主體。承攬關係是兩個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
  承攬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全由承攬人自行確定,定作人接受的是承攬人物化的勞動成果,該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對價。德國民法典第631條規定,因承攬契約,承攬人負有完成約定工作的義務,定作人負有完成約定報酬的義務。承攬合同的標的,可為製作或變更一物件或通過勞動或勞務給付產生的成果。即勞動成果實際上是多樣化的,不能理解地過於狹窄。
  就僱傭關係和承攬合同關係的概念上來講,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一)從法律關係主體上看,僱傭關係中僱主與雇員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而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和承攬人之間則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二)從法律關係的內容上看,僱傭關係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勞動過程、勞動時間由僱主確定,僱主享有僱工勞動的一切成果,這種成果不是僱主付酬的直接對價,也不是雙方協商的重點。作為僱工只是發揮勞動力的作用向僱主提供勞動,並遵守勞動規則,接受僱主的監督管理。而在承攬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全由承攬人自行確定,定作人接受承攬人物化的勞動成果,該勞動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對價,勞動成果也是雙方協商的重點。在勞動中承攬人一般是自行決定自己的操作規程和勞動過程,不受定作人的組織指揮和監督管理;(三)從受僱時間上看,前者多是長期固定的,後者則是臨時的。更主要的是,僱傭關係中雇員基本失去了時間自由,工作時間由僱主決定;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完全享有工作時間的自由,即便是工作時間的受限也是為了在約定時間內完成工作成果;(四)目的和報酬的取得不同。僱傭以勞務供給本身為目的,受僱人若已供給勞務,即使未達到僱傭人所期望的結果,僱傭人仍須支付受僱人報酬,僱傭合同的風險由僱傭人承擔。僱傭關係中雇員基於提供了一定時間的勞務而取得報酬,對最後的勞動成果不承擔責任。承攬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攬合同關係中承攬人則是基於交付或完成了符合雙方約定的工作成果而取得報酬,並對交付的工作成果負有瑕疵擔保義務。如果沒有工作成果的交付,就不存在報酬的取得;(五)從工作地點看,前者必須在僱主規定的地方工作,而後者則可以在承攬人選定的地方;(六)從領取報酬的方式看,前者一般是比較固定的,後者則比較自由,一般是一次領取;(七)從提供工作的工具看,前者的工具和設備由僱主提供,而後者一般是承攬人自備工具,當然也存在根據雙方約定或交易習慣由定作人提供必要工具幫助的情況。其中(一)、(二)、(三)、(四)項是僱傭與承攬在概念上最根本的區別。
  僱傭關係和承攬合同關係的法律責任承擔完全不同。
  在僱傭關係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解釋》第11條第一款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這符合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雇員為僱主完成工作,僱主為受益人,讓僱主獲利的同時負擔風險,符合民法權利義務一致的基本原則。況且除僱主有安全設施不到位,或設備明顯存在隱患等瑕疵外,雇員很難證明僱主有過錯。讓僱主承擔無過錯責任才能達到利益平衡。這是因為雇員對因完成受僱任務所受損害

  三、如何區別與認定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


  定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具有如下區別:
  第一,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係。如果存在為僱傭關係,反之則為承攬關係。
  第二,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如果一方指定場所、提供工具並限定工作時間則為僱傭關係,反之則為承攬關係。
  第三,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前者為僱傭關係,後者為承攬關係。
  第四,是繼續性提供勞務,還是一次性提供勞動成果。前者為僱傭關係,後者為承攬關係。
  第五,當事人一方提供的勞動是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對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前者為僱傭關係,後者為承攬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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