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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和留置的區別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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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和留置的區別是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權的是與債權牽連產生;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等。
一、

質押和留置的區別


質押和留置的區別如下:
1.成立條件不同。留置權: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質權: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占有條件不同。留置權: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質權: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係。
3.權力實現不同。留置權: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質權: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
4.消滅不同。留置權: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質權: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
舉例:
留置權:甲將壞掉的汽車放在乙處的汽修站修理,不能支付修理費,甲就可以基於法律規定合法占有該摩托車,這就是留置權。
質押權:甲乙約定,甲向乙借款五萬元,甲將自有汽車作為擔保將汽車交給乙。這是質權。
二、

留置權和質押權的共同點


1.留置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當債權未受清償時,對留置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2.留置權與質權的客體都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動產。
3.留置權與質權擔保的範圍都為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費用和實施費用。
4.留置權人和質權人都應以善良管理人責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質物,因未盡責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質物毀損、滅失的,留置權人或質權人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5.留置權人或質權人都有權收取留置物或質物的孳息。
三、

質權和留置權能否並存一個標的物?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 【留置權、抵押權與質權競合時的順位原則】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物”應該是指動產。動產如果已經出質,再辦抵押的話,需要辦理抵押登記,那麼就會發現押物已經被出質。而如果先辦抵押,再辦出質的話,不容易被發現已經辦抵押。所以可以假定質物是先辦的抵押並登記,後辦的出質。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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