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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2023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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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作憲法修正案草案說明時表示,這次修改憲法,將完善中國對私有財產保護的規定。他說,中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公民擁有的私人財產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別是越來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產資料,群眾對用法律保護自己的財產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
2004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公布:憲法第二十二條、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給予補償。」
1、《憲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範圍。這裡保護的是「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合法的私有財產是不受保護的,如現實生活中存在的那些用盜竊、搶劫、貪污、受賄等違法犯罪手段取得的非法財產不在保護之列。明確這一點很重要,就是要強調受保護對象的合法性,以引導人們通過合法經營、辛勤勞動致富。合法的私有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和無形財產(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智慧財產權)、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
2、正確處理私有財產保護與公共利益需要的關係。權利是相對的,世上從來沒有絕對的權利,私有財產權也是如此。為了正確處理私有財產保護和公共利益需要、公民權利和公共權力之間的關係,這次憲法修正案總結現行有關法律的實施經驗,借鑑一些國家的做法,確立了我國對私有財產的徵收、徵用制度,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實行徵收和徵用,應當遵循以下三條原則:一是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則。實行徵收、徵用,必須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這是徵收、徵用的前提條件。而不能是出於商業利益需要或者是部門、單位和小集體的利益的需要。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有的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謀取部門、單位和小集體利益之實,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為了謀求商業利益或者單位的利益而需要公民轉讓其私有財產權時,應當通過平等協商、公平買賣的辦法解決,而不能藉助國家強制力來實現。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的原則。為了防止濫用這種手段,平衡私有財產保護和公共利益需要的關係,徵收、徵用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三是依法給予補償的原則。儘管徵收和徵用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但都不能採取無償剝奪的方式,必須依法給予補償。
3、私有財產入憲不僅保護的是「大款」。合法的私人財產、合法的非勞動收入、生產資料受憲法的保護,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對普通老百姓都有重要意義。投資者、企業家可以安心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進一步把企業做大做強;境外投資者不用擔心被沒收財產;就是普通老百姓,隨著經濟的發展,家產也會越來越多。所以說,保護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僅是保護「大款」,也是保護普通老百姓的財產。例如:目前較為普遍的強行拆遷、拖欠農民工工資、非法征占作為農民主要生產資料的耕地等違法行為,在國家根本大法的層面上已經遭到禁止;開發商和地方政府在侵占民宅時,老百姓如果都清楚自己的私產不受侵犯,也會更勇敢地站出來捍衛自己的權益。
4、社會主義也要保護私有財產。認識到社會主義也要保護私有財產,在中國經歷了一個痛苦而漫長的過程。與西方國家私營經濟從小到大的自然發展不同,我國卻曾經歷過一場消滅私有制的運動。建國之初的「社會主義改造」就是以剝奪私有財產為主要內容的。此後20多年裡,「鬥私批修」、「狠斗私字一閃念」、「割資本主義尾巴」等一系列政治運動,使中國的私有財產基本「絕種」。實踐證明,這種超越式的社會主義道路是走不通的。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領導人逐步意識到社會主義也可以搞市場經濟,而搞市場經濟就必須保護私有財產。
5、私有財產入憲體現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出現了大批私營企業主和企業家,他們擁有大量的私有財產。要調動他們的積極性,解放、發展生產力,就需要保護他們的私有財產,這正體現了代表先進生產力發展的要求。同時,廣大普通的老百姓也擁有越來越多的私有財產,他們同樣要求保護自己的私有財產,要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就要滿足他們的要求。
6、加強對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的保護有著重要意義。加強對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的保護,有利於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有利於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推進依法治國;有利於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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