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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股東資格喪失

202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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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股東資格喪失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代表訴訟時如果股東資格喪失的,就不再是股東,起訴主體不符合起訴的條件,是不能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資格的起算時間
新《公司法》的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雖然新公司法明確了股東資格的可直接繼承性,但實踐中有關股東資格繼承的實現程序和相關問題是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對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程序所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
合法繼承人股東資格的起算時間問題。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那麼,自然人股東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對該自然人股東的股東資格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的自然人股東)死亡時開始。也就是說,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以後,無須再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便可繼承被繼承人的地位,成為公司股東。只要公司的其他股東沒有相反證據證明繼承人為非法繼承,死亡股東的合法繼承人自該股東死亡之日起當然取得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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