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本應判死刑的知州張仲宣,為何最後只流放了事?

2023年08月30日

- txt下載

  張仲宣在金州當知州,市長級別,算是帝國重用之幹部了。只是國家與人民對得起他,他卻對不起人民與國家。張氏在金州知州任上,貪污賄賂,徇私枉法,壞事干絕,結果被雙規了。張氏這案,按《皇宋刑統》當判死刑,但法官援引舊例,判他主刑是流刑,流放海南;附加刑是臉上刺字,另打三五板屁股。

  這案子如此審判,已是皇恩浩蕩,但神宗皇帝覺得這樣還不夠,於是就把這案子提到常委會再議。大臣蘇頌說,張市長這案判得太重了。宋神宗說,那就減輕些,不打屁股,單在臉上刺個字算了。蘇頌說,不行,張仲宣好歹也是個市長,算中高級幹部了,把中高級幹部與那些強盜蟊賊弄成一個樣,皇家就沒體統了。宋神宗高興地點點頭,將這案子改判為「免仗黥,流海外」。屁股不打了,臉面也不破了,判他一個異地為官好了。
  其實,按大宋祖宗法度,這個張市長砍頭十回都不冤枉。大宋開國皇帝趙匡胤頒布的《宋刑統》規定:「諸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絞。」張市長貪污何止15匹?此外,大宋在刑法中還明確規定,即使碰到大赦,貪污犯也不准搞什麼監外就醫、取保候審之類的特赦。
  可見,張市長這案子,看上去平常,實則在大宋法律史上有著劃時代意義—從此,大宋幹部犯法走進了新時代,對貪污等職務犯罪,審判不再唯條條框框,而是「宋代命官犯贓抵死者,例不加刑」,且「永為定製」。

  為了讓大宋幹部率先進入和諧社會,在審判過程中還加了一條皇恩大於皇法的規定:「品官犯罪,三問不承,即奏請追攝。」也就是說,上了級別的幹部犯法待審,可被准許問三次。「您老人家貪沒貪啊?」答曰:「沒貪。」再問:「您老人家真的沒貪?」答曰:「真的沒貪。」再問:「您老人家真的沒貪啊?」答曰:「真沒貪,是您搞錯了。」「哦,我們搞錯了啊」,法官對嫌疑犯說,「走,咱們去喝個酒,我請客,你買單,替你壓壓驚。」
  不過,這「三問不承」即放人的規則,主要針對的是嫌疑犯,也就是說證據不是很充分的職務犯罪者。如果人證、物證都板上釘釘了,那你可能得趕快認罪,法庭上也是安排了竹板子的,「若情理重而掩隱,方許枷訊」。不過就算坦白,大宋也不會對你怎麼樣,取掉帽子即可抵取下腦袋。如果真關了起來,住了牢房,也不要怕,體驗一把生活嘛。過不了一年半載,出牢了,工作還是有安排的:根據不同情況,「授諸州參軍,余授判司,京朝官、幕職、令錄簿尉,等第甄敘」,可謂付出有「道」。
  在大宋,只要是幹部,無論犯了什麼法都沒多大事。宋仁宗時有個宣徽南院使叫郭承祐,「坐盜金銀什物,計贓一百四十一匹」,沒啥事。單是貪污,不入罪也罷,只是這個郭承祐兇殘無道,在職期間隨意決配士兵和百姓,害死多條人命,還有諸如「且擅留糧綱,批宣頭,不發戍還兵」「借用翰林器,出入擁旗槍」等罪。處理此案的是包拯,他把鍘刀磨得通亮,可案情報給皇帝,結果卻只是「罷宣徽南院使,許州都總管,徙節保靜軍、知許州」,職務還是市長級別。
  執法特人性,只是那些慘死在郭領導手裡的士兵與百姓呢?人性體現在哪兒?若是法律面前對人人都人性,那沒啥說的,只是大宋官員犯法從不同於老百姓。比如處理一般盜賊:「令盜賊十貫者,奏裁;七貫,決杖、黥面、隸牢城。」同是盜取財物,官盜盜了千貫萬貫都沒事,民盜盜了10貫就掉腦袋,人性何在?別說什麼人性化執法,乾脆叫「官性化執法」得了。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