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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優先購買權性質及立法剖析

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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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嘯峰
摘要: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研究由來已久,但是對於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研究集中於此權利的實踐應用及應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究其實踐問題產生的根本,作者認為在於實踐的不斷發展及權利本身的性質及立法意圖,為此,作者在下文中將對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性質及立法理論進行簡單的闡釋與匯總對比。
關鍵字:股東優先購買權;性質;立法
一、股東優先購買權性質邊緣性理論闡釋
對於股東優先購買權性質為何,在理論界存在的認識層出不窮,筆者通過相關材料的搜集、比較與總結,認為大致包含以下幾種:第一,專屬權理論。此種理論與筆者上文中對於股東優先購買權特點中的特殊資格基礎基本相同。第二,形成權理論。此種理論將股東優先購買權界定為一種形成權。第三,附條件的形成權理論。此種理論亦將股東優先購買權界定為一種形成權,只是在一定前提條件存在的情形下此形成權才成立,即在公司其他股東做出意思表示,表示願意購買慾轉讓股權,則認定轉讓股東與行使優先購買權股東之間按照「同等條件」形成了股份轉讓契約。但是此股份轉讓契約的成立需要以股權轉讓行為發生為前提條件。此種前提條件,如果前文中闡釋的股東優先購買權特點中的特定事實基礎一樣,必須出現了股權對外轉讓的情形後,其他股東才可行使此種優惠性的權利,且權利的行使可以直接單方達成股權轉讓的契約。
二、股東優先購買權性質剖析
在上文中,筆者列舉了關於股東優先購買權性質的幾種相關理論,在經過相關論證與分析後,筆者認為股東優先購買權屬形成權範疇,具體理由如下:首先,「請求權是指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在股東優先購買權制度設計中未規定轉讓股東的同意權,即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時,不需要轉讓股東做出同意或認可的意思表示,我國法律以及其他國家均有此類規定,如我國《公司法》第72條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德國《民法典》規定:「先買權人一經行使先買權,先買權人與先買義務人之間的買賣即按照先買義務人與第三人約定的相同條款成立」。故筆者認為股東優先購買權不屬於請求權範疇;其次,將股東優先購買權界定為形成權後,則在其他股東請求法院撤銷轉讓股東與非股東受讓人之間的轉讓協議後,自然與轉讓股東達成股權購買協議,如果不將股東優先購買權界定為形成權,則會出現其他股東要求撤銷轉讓股東與非股東受讓人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在轉讓行為撤銷後的股權無法轉讓情形,此種解決方式雖然保護了公司其他股東的相應利益,但將無法積極的保護轉讓股東的合法權益,勢必會出現較為尷尬的結果;第三,「形成權是指當事人一方可以依據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權利」。綜合上述兩方面來看,股東優先購買權制度設計中,只需其他股東做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意思表示即可與轉讓股東達成購買協議,完全與形成權的特徵、概念以及其本質法理相符。故而,將股東優先購買權界定為形成權範疇更為恰當。因此,筆者認為股東優先購買權是屬於形成權範疇的,此性質的界定將會對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以及相關實踐操作與被侵害後的救濟起到重要的明晰與保障作用。
三、股東優先購買權理論基礎
關於股東優先購買權理論基礎的學說,國內理論界存在的認識亦是層出不窮,主要包括下列幾種:第一,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公司控制權與公司組織形式相綜合學說,該學說從公司治理結構角度出發,將公司控制權平衡理論與公司的有限責任性質以及公司人合性相綜合;第二,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學說,該學說從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角度出發,認為原公司股東建立在相互誠信的基礎上,不希望有其他非股東者加入,即使存在股東對外轉讓股權事實,原股東也希望擁有限制其他非股東者加入的權利,從而進一步保護原公司股東的信賴利益。正是基於這種考慮,世界各國的公司方面相關法律規範均對股東股權對外轉讓做出了相關的限制,股東優先購買權制度就屬於這種限制設置。第三,期待權學說 ,該學說以「公司契約理論」為基礎,認為公司是一系列主體之間的相互關係搭建起來的契約,其中股東、公司以及政府等相關的主體之間形成的是契約關係。而股權轉讓作為公司重要事項,是公司章程記載的當然內容,而「公司契約理論」下的公司任意股東都享有對可預期利益的一種期待,而這種預期是建立在章程可以實際、有效踐行的前提之下。股東優先購買權制度就是基於保護公司股東的期待權而設置的一種救濟方式。筆者認為,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公司控制權與公司組織形式相綜合學說、期待權學說和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學說,以及「自由」、「秩序」、「效率」等學說,或實踐的可操作性較差,不僅很難正確指導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甚至會擾亂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正當行使,如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公司控制權與公司組織形式相綜合學說、維持公司組織形式學說、「效率」學說等;或雖然存在一定的科學性、合理性,但是對於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產生了一定的限制,如「秩序」學說、「自由」學說。而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學說,則要求公司內各個股東相互配合,減少信任衝突,促進公司內部團結一致,為公司良好發展、運營創造良好的環境,維持公司內部各股東之間的「人合性」,防止公司老股東與新進股東之間的關係僵硬化,進而衡平轉讓股東、公司其他股東以及非股東受讓人之間的利益。
結語 作者通過對股東優先購買權性質及立法目的的剖析,可以對於商事法律關係糾紛解決中此權利的定性及為何如此定性有些許建議,同時,能夠對於股東優先購買權制度存在問題的緣由做出些許理論的拙見。
參考文獻:
[1]奚曉明、潘福仁:《股權轉讓糾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葉林:《公司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3] 宋修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權優先購買權研究》,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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