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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必須開庭嗎

202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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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刑事自訴案件必須開庭審理。個人的權益被侵害後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自訴的案件也是經過開庭審理的每個程序,同時起訴人也是要向法院提供自身權益被侵害的證據,法院會根據提供的證據做出合理的判決。
一、刑事自訴案件必須開庭嗎?
刑事自訴案件是需要開庭審理的。
如果發現自己的權利被侵犯,這個時候需要在法院進行起訴。自訴案件開庭審理程序與公訴案件基本相同,也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五個階段進行。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7、侵犯智慧財產權案;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二、刑事自訴案件的審判程序是哪幾個步驟?
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按下列步驟和環節進行:
1.向被告人送達自訴狀或口訴筆錄副本,確定開庭日期,傳喚當事人,通知證人出庭,公開審判的應先期公布有關事項等。
2.自訴案件開庭審理程序與公訴案件基本相同,也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五個階段進行。
3.自訴案件可以調解。調解達協議的,應製作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執行。在調解書送達以前,如果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可以再行調解,也可以宣判。
4.在宣判前,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雙方當事人和解後,自訴人可以申請撤回自訴。對申請撤回自訴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準許,記入筆錄並通知雙方當事人結束訴訟。
5.當事人如不服一審人民法院對刑事自訴案件的審判,應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
6.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二審過程中,可以調解,也允許自訴人撤訴。
刑事自訴案件自開庭後1個月內結束。
隨著人們的法律意識的提高,個人遇到了自身權益被侵害後,往往都會選擇訴訟的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開庭審理的程序都是一樣的,需要經過開庭、調解、辯論、被告人陳述、評議和宣判等五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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