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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與用益物權的區別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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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與用益物權的區別有對象不同、範圍不同、恆久性不同和獨立性不同。用益物權的特徵有目的的用益性、地位的獨立性和客體的限制性。用益物權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和抵押權。
一、

所有權與用益物權的區別


所有權與用益物權的區別有:
1.對象不同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積極權能和在法律限制內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極權能。
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財產(一般為不動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的設立目的是對他人所有物為使用、收益,旨在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我國用益物權種類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2.範圍不同、恆久性不同
用益物權是由所有權派生的物權 。用益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財產上設立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是由所有權派生的物權,因此用益物權被稱為「他物權」,以相對於所有權的「自物權」。用益物權是受限制的物權,所有權是完全物權。
雖然用益物權人可依法將其享有的用益物權轉讓、抵押等,但不具有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處分的權利;相對於所有權的恆久性,用益物權的行使具有期限性,期限屆滿,用益物權人應將占有、使用之物返還於所有權人;
用益物權人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及合同的約定正確行使權利,保護併合理利用所有權人的財產,不得損害其權益。因此,用益物權是只具有所有權部分權能的「定限物權」,區別於所有權的「完全物權」。
3.獨立性不同
用益物權是一項獨立於所有權的物權 。用益物權一經設立,便獨立於所有權而存在。用益物權對物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對所有權的權能構成限制,在行使上也具有優先性,即使用益物權標的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也不影響用益物權的存在,用益物權人仍可對抗新的所有權人。所有權人不得隨意收回其財產或妨礙用益物權人依法行使權利。
二、

用益物權有哪些特徵


用益物權的特徵有: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權是他物權,是對所有物的利用。從物權的分類來看,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與擔保物權相對應,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就是對他人所有的財產進行使用、收益,即為了追求物的使用價值而對他人的物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支配。與此相應,用益物權的內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權能。
2.地位的獨立性。用益物權為獨立物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用益物權是非所有人對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獨立支配的排他性權利,是一種獨立的權利。用益物權人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某種權利的具體支配範圍內,可以對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權人,從而形成對所有權的限制。
3.客體的限制性。用益物權客體的限制性有三個方面:
(1)用益物權的客體必須具有使用價值。客體的存在形態或使用形態發生變化,會對用益物權人的利益產生直接影響,甚至喪失。
(2)用益物權的客體以不動產作為主導。中國物權法把用益物權的客體限制在動產和不動產之上。
(3)用益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必須以對客體的實際占有為前提,否則使用和收益無從談起。
三、

什麼叫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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