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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特徵新論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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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提要]:智慧財產權本質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本文通過對智慧財產權與有形財產權之比較,論述了智慧財產權的四方面特徵,即:客體的無形性、相對壟斷性、 法律 效力在時空上的有限性及權利保護範圍的不確定性。
  智慧財產權,是人們對 科學 技術和文化領域的智力成果以及經營標識和工商業業績所享有的法定權利。智慧財產權本質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關於其特徵,學者們有諸多論述,有的學者認為智慧財產權的唯一特性是客體的無形性;有的學者將智慧財產權的特徵概括為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和客體的非物質性;還有的學者認為智慧財產權的特徵是權利的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和可複製性。筆者認為智慧財產權的特徵是在與有形財產所有權相比較中凸顯出來的,本文擬從這兩種權利的比較入手,將智慧財產權的特徵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客體的無形性
  客體的無形性是智慧財產權的最本質特徵,是智慧財產權與有形財產權的根本區別所在,下述智慧財產權的特徵――相對壟斷性、法律效力在時空上的有限性和權利保護範圍的不確定性,從某種程度上說皆根源於此。智慧財產權的客體是知識產品,它通常是創造性智力勞動的產物,其本質是一種信息。這種信息處於「專有領域」,它能夠使專有權人獲得某種合法的市場壟斷權,並憑藉這種權利獲取 經濟 利益和阻止他人與自己展開競爭。當代西方學者將財產分為動產、不動產與知識財產。他們認為智力勞動的創造物之所以稱為「知識」財產,在於該項財產與各種信息有關。人們將這些信息與有形載體相結合,並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大量複製,知識財產並不包含在上述複製中,而是體現在複製品所反映出的信息之中。有學者甚至提出「把智慧財產權看作信息權可能會更好,隨著 社會 的 發展 ,主張權利分為三類正日漸必要:物權、債權和信息權」。
  緣何認為知識產品的本質是一種信息?從智慧財產權的各類客體來具體 分析 。專利權的客體是發明創造,這些發明創造無論是作為一種「新的技術方案」還是「新設計」,向公眾傳達的都是一種信息,社會公眾可依據這些信息來實施專利。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作者意欲通過作品向人們表達自己的某種思想和情感。日本著作權法將作品定義為「文學、科學、 藝術 或 音樂 領域內,思想或情感創造性表達的產物」;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給「作品」下的定義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可見,作品的實質依然是信息。商標作為商標權的客體,是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它向社會公眾傳遞諸如商品的製造者、產地、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方面的信息,消費者往往憑藉商標做出適合於自己的選擇,生產者則依靠商標將自己與競爭對手的產品或服務區分開來。資料庫,尤其是 電子 資料庫則更可說是信息的集大成者,美國1999年10月的H.R.354法案將資料庫定義為「信息集合體」,即「被收集和組織起來,從分散變為集中在某個供人們訪問的處所或來源的信息,上述信息包括事實、數據、版權作品或任何其他能被系統地收集和組織的無形材料」。至於商業秘密就更可以說是一種信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明確將商業秘密定義為「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作為知識產品本質的信息,其根本特徵是無形性,「它並不是以諸如土地、空氣、野生動物的形式存在……這種財產,從最嚴格的意義上說,是一種創造」,這區別於傳統意義上的物權客體有體物。日本學者紋谷暢男將智慧財產權的客體定義為「無形的發明、創造、思想的表達或顧客吸引力這類非有體物以及智力活動成果」。正是由於這種無形性,使智慧財產權與有形財產權二者在客體上存在顯著區別:
  其一,有形財產權的客體與載體是相統一的,而智慧財產權的客體與其載體是相分離的,知識產品必須通過一定的、有形的物質載體才能得以體現,且這種物質載體的形式並不是唯一的。例如,可以將一部作品固定在膠片上以電影形式放映,也可將其寫入書本中以文字形式出版。「從傳統的文字、音樂、照片、廣播、電影等著作物的商業交易中,可以發現其交易的對象並非著作物本身……著作物雖然在形式上以書籍、唱盤、膠片等有體物為化身進行交易,實際上是從價值的觀點來看處於主體地位的著作物內涵的交易,在法律上利用了處於從屬地位的有體物的交易形態。」那麼,智慧財產權的客體與其有形載體之間的關係到底是怎樣的呢?有學者引入了「抽象物」這一概念來描述智慧財產權的客體:「抽象物是構成有形物的同一性所必需的核心結構,這種核心結構成為觀察者們在兩個特定的有形物之間進行同一性判斷的基礎;法律人士們利用這種核心結構來決定完全不可比較的有形物之間是否相同或相似,亦或彼此類似。」
  其二,智慧財產權的客體所賴以依附的有形載體可以被複製和仿造,智慧財產權人只對若干有形載體中所反映出的同一信息享有專有權;然而對於有形財產權的客體而言,即使出現了完全一樣的兩個有形物體,該兩物之上存在的亦是兩個獨立的物權。
  其三,在一定時空條件下,同一知識產品可以被若干多個主體同時使用,且這種使用不會像有體物那樣發生有形損耗,也不會由於實物形態消費而導致其本身的滅失,「信息對某個人的供給並不會減少另一個人可獲得的信息供給量,用經濟學術語來說,信息在消費量方面具有非競爭性的特徵」。知識產品的存在僅會因期間產生私有財產與公共財產之別。
  二、相對壟斷性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壟斷權,與有形財產權人對客觀物的 自然 占有不同,智慧財產權人對知識產品的占有是一種人為的法定壟斷權。
  (一)智慧財產權壟斷性的經濟學分析
  在知識產品上界定產權源於經濟學家關於公共物品與私人物品的 理論 。經濟學家依據物品的消費和使用狀態即物品是否具有排他性,將物品分為私人物品、公共物品與俱樂部物品(該類物品不屬本文探討的範疇)。私人物品是指在消費或使用上具有個人排他性的物品,它在特定時空條件下只能由某一特定主體使用;公共物品是指在消費或使用上不具有個人排他性的物品,也就是說一個人對公共物品的消費並不減少或排斥他人對該公共物品的消費,公共物品的自然屬性或技術屬性意味著要排他的費用是高昂的。知識產品的無形性、易逝性特徵和使用上的非競爭性,決定了它屬於公共物品,具有共享性。
  私人物品的產權為私人所有,公共物品的產權為公共所有,原本作為公共物品的一部分知識信息因何成為了私人產權的客體呢?首先,「信息一旦被用某種 方法 加以界定(指用電子或非電子手段對信息進行加工,使其成為能夠被感知的信息的存在),情況就不一樣了。比如趣聞被收集起來編輯成書籍,不受限制的信息便作為著作物獲得了財產價值;如果是 企業 的客戶名冊或者是 研究 開發的數據信息,作為營業秘密,則不僅具有實際價值,而且具有法律價值」。知識信息的有用性和稀缺性使其成為一種財產被承認並受到法律保護,從而進一步成為智慧財產權法中可通過契約進行交易的對象。
  其次,在知識產品上界定產權更重要的是源於其公共性所帶來的嚴重的外部效應和「搭便車」行為(即不支付任何成本而從他人或社會獲得利益的行為)。就精神領域而言,知識產品一旦公開,信息生產者就很難對付不付費的「揩油者」,後者對信息生產者提供的產品享受利益但不向其支付費用,結果信息生產者不能通過市場交易得到足夠的收益,以補償他們投入的成本。在這種情況下,生產者的私人收益得不到保障,從而導致知識存量的發展和知識產品絕對數量的增長動力不足。政府採取了通過智慧財產權制度將知識產品界定為私有的形式,使得生產者得以控制信息的外溢效應並得到成本補償,刺激私人生產知識產品的積極性。由此可看出,智慧財產權制度產生的條件是:知識產品所有人將自己的作品、發明創造等公之於眾,使公眾得到其中的專門知識,而公眾則承認作者、發明創造者在一定時期內有獨占使用、製造其知識產品的專有權利。知識產品是公開的(公共產品屬性),而智慧財產權是壟斷的(私人產權屬性)。
  (二)與有形財產權相比,智慧財產權的壟斷性是相對的
  第一,智慧財產權與有形財產所有權在權利人對其客體的「占有」和「使用」方式上存在很大差別。有形財產所有權的客體為有形物,具有客觀實在性,因而可以為所有人實際占有、控制和支配,且某一主體的使用必然排斥另一主體的使用。而智慧財產權的客體與載體是相分離的,權利人是對作為無形財產的知識產品享有權利,但這類無形財產卻極易逃出權利人的控制同時為不特定的多數人占有――在這裡,「占有」表現為對知識產品的知悉和了解。在英美法系中,智慧財產權被認為是一種訴訟上的權利,即在訴訟中可以贏得占有而實際並未占有的權利,「通常訴訟上的財產(chosEinaction)被認為是不可以實際占有的動產,而是要通過訴訟來重新獲得……可實際占有的財產(choseinpossession)是指有形物體,而訴訟上的財產則與無形財產相聯繫,這種無形財產不可能通過實質占有來主張權利」。正是由於這種占有方式的特殊性和知識產品所具有的信息本質,決定了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人亦可同時許可多人以多種方式非獨占地使用其知識產品。
  第二,智慧財產權與有形財產所有權在權利的「行使」上存在區別。智慧財產權的各項權能與有形載體是可以分離的,權利的許可和轉讓可以不依託於載體。例如,當某人收到他人的信件時,信件作為有形物歸收信人所有,然而存在於信件上的著作權(如發表權、複製權等)仍歸寫信人專有。相應地,智慧財產權人向他人許可或轉讓權力時也無需提供具體的有形載體。而由於有形財產權的行使必須實際占有標的物,因而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財產(如出租、出借)時,必須將該有形物一同轉交被許可人,否則被許可人得到的只是「空」權,無法行使。
  三、法律效力在時空上的有限性
  (一)法律效力在時間上的有限性
  有形財產權以有形物的存在為前提,有形物一旦發生滅失,所有人的權利也就隨之消亡。而知識信息,具有非損耗性的特徵,且任何知識信息都不可能在完全隔斷 歷史 聯繫的情況下產生,因而具有「永續性」的特點。然而為了鼓勵知識產品的廣泛傳播與流通,從而促進 科技 、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法律硬性規定了智慧財產權的存續期限,智慧財產權只在這一法定期限內有效,期限屆滿,權利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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