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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可分為什麼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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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可分為什麼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概述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又稱可分離債券,附認股權證公司債,附認股權債券,來自英文Bondwithattachedwarrant或equitywarrantbonds(簡稱WBs)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指公司債券附有認股權證,持有人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間內按約定價格(執行價格)認購公司股票的權利,是債券加上認股權證的產品組合。
從海外市場的有關實踐看,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可以分為「分離型」與「非分離型」,和「現金匯入型」與「抵繳型」。
其中,「分離型」指認股權憑證與公司債券可以分開,單獨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買賣;「非分離型」指認股權無法與公司債券分開,兩者存續期限一致,同時流通轉讓,自發行至交易均合二為一,不得分開轉讓。非分離型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近似於可轉債。
「現金匯入型」指當持有人行使認股權利時,必須再拿出現金來認購股票;「抵繳型」則指公司債票面金額本身可按一定比例直接轉股,如現行可轉換公司債的方式。把「分離型」、「非分離型」與「現金匯入型」、「抵繳型」進行組合,我們可以得到不同的產品類型。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的定價方式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可以採用兩種定價方式:
一是認股權證與公司債券分別作價;
二是兩者一併作價,即發行公司債券附送認股權證。
前者債券利率會高些,後者債券利率則與可轉債相當。假如權證可與債券分離交易,則債券發行利率甚至還可以再低些。而可轉債的發行成本通常也較普通債券低。
我國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券辦法
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治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第四節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券
第二十七條公開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的公司,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
(二)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公司除外;
(四)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餘額不超過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
前款所稱認股權,是指上市公司約定的債券持有人可以在履約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按約定價格向上市公司購買新股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附認股權公司債券應當申請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附認股權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和認股權分別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的,應當分別上市交易。
第二十九條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
債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評級、償還本息、債權保護適用本辦法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三十條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發行人提供擔保的,適用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認股權上市交易的,認股權證約定的要素應當包括行權價格、存續期間、行權期間或行權日、行權比例。
第三十二條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於公告認股權證募集說明書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第三十三條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
第三十四條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六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第三十五條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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