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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起訴解散公司的條件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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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在符合法定條件時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在公司解散程序中,有很多種情形可以解散公司。公司章程可以約定公司解散,股東之間的決議可以解散公司,最後還可以啟動司法解散公司的程序。對於股東想要司法解散公司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律圖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股東起訴解散公司的條件限制
(1)提起主體的限制。我國新《公司法》借鑑德國、日本的立法經驗,訴請解散公司的原告的持股比例確定為全部表決權的百分之十以上。這種限定是必要的,可以防止少數股東不正當的濫訟行為,避免新制度的矯枉過正。但亦有學者認為應當進一步提高提起訴訟主體的持股比例,並且對持股時間應作要求,以連續持股二年以上為宜。
(2)公司事務陷於僵局。公司事務陷於僵局是指股東之間喪失了基本的人身信任關係,股東間的矛盾衝突達到了不可調和的程度或股東遭受不公正的欺壓、公司資產正在被濫用或浪費,股東在公司的經營政策上發生了嚴重的分歧,導致公司事務無法繼續進行。此時,股東可以要求解散公司。
(3)股東無法行使權利。即必須是股東的合理期待落空,這表現為董事或支配公司的控股股東故意損害股東法定權利,公司實際上成為大股東、董事或經理人實現個人利益的「工具」和「外衣」;或者這種情況持續發生時,針對單個侵權行為的救濟已不再有效,股東對其權利在公司里得到最基本的尊重已喪失信心,就應允許受害股東要求解散公司。
(4)公司資產正在被濫用或浪費。公司行為違反小股東的基本權利和合法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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