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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立即辭職走人嗎?

2023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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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公司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不一定可以立即辭職走人,沒簽勞動合同,並不意味著可以隨時辭職,還是要根據法定程序來,具體的程序為試用期的職員需要提前三天提交辭職報告,其他情形下需要提前三十天。
一、公司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立即辭職走人嗎?
1、公司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不一定可以立即辭職走人,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其實沒簽勞動合同,並不意味著可以隨時辭職,還是要根據法定程序來:轉正的員工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內員工需提前3天書面通知單位。
二、證明勞動者被口頭解除合同取證方式有哪些?
證明勞動者被口頭解除合同取證方式包括提供勞動者被單位口頭解除勞動合同的錄音、提供證明勞動者不能再履行勞動合同的材料、以及提供可以工資及社保、公積金被停繳的事實的證據。
1、提供口頭解除勞動合同的錄音
該錄音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在做出勞動合同解除決定時,勞動者同時進行了錄音取證。另一種情況是,在勞動者來不及錄音已經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藉助再次與用人單位溝通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手續辦理的機會,通過錄音的方式確認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上述兩種方式均可以起到證明用人單位已經口頭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
2、提供勞動者不能再履行勞動合同的事實
由於錄音證據的證據效力往往在審判中需要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勞動者不僅要提供用人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口頭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同時還需要證據勞動者已經不能再履行勞動合同的事實。這類證據包括以下三種:
(1)記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合同證明文件;
(2)勞動者要求恢復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予以拒絕的證據;
(3)勞動者的勞動工具被沒收或中斷勞動者與其他同事聯繫的證據。
上述三類證據中,如果第1種最為直接,如果用人單位提供的是勞動者主動申請的證據,則在勞動仲裁中,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提供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此種情況用人單位顯然無法提供該證據。第2種證據,勞動者可以通過主動聯繫用人單位的方式獲得該證據。第3種證據,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工具被沒收或從其他渠道獲悉的用人單位通知中獲得。
雖然實務操作中,勞動者很難將上述三種證據全部搜集完整,但應當儘可能從上述三個角度完善證據。以配合錄音證明勞動合同已經被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3、提供工資及社保、公積金被停繳的事實
勞動者的工資被用人單位停止發、社保及公積金被停繳均可以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發生了停止履行。雖然這種停止履行並不必然可以被推定為勞動合同發生了解除,但可以證明勞動合同發生了停止履行的事實。該事實與前述錄音證據及相關輔助證據可以共同起到證明勞動合同已經被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的事實。
根據規定,即使單位並沒有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也並不意味著勞動者可以隨時從單位離職。根據規定,勞動者離職,需要向單位提交離職報告,若是該報告被批准,那麼辦好交接手續,即可從單位離職。若是單位不批准,提交離職報告超過一定的時間後,也可以辦理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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