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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畢業論文拾金不昧與拾金索酬

2023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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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一段時間,央視“今日說法”欄目集中報道了幾起因拾得他人遺失(遺忘)的物品而引發的糾紛。在人們的一般觀念中,拾金不昧只是一種道德約束,還能產生法律上的問題?這似乎難以理解。實際上,從法律的角度看,對此現象進行分析還是饒有趣味的。
  在中國傳統文化的“小國寡民”思想中,路不拾遺、夜不閉戶從來就是人們崇尚的一種理想,拾金不昧的“昧”字,本身就包含了價值判斷和道德評價在內。傳統觀念認為,一個人如果拾得別人丟失的物品不歸還,不僅要受到輿論的譴責,還會受到良心的折磨。但現代人的行為主要由法律規範來調整,思維和觀念也更多地受法律的影響。因此,在拾金可不可“昧”的問題上,我們需要找到法律上的依據,只要法律不禁止的就是許可的,這起碼比那種“天上掉的,地上撿的”的說法更進步。
  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中有明確的答案。該法第79條第2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這裡的“應當”體現為一種法律義務。所以,從我國法律的規定上講,對於“拾金不昧”的道德約束和法律義務得到了統一。民法通則的這款規定儘管在學理上被認為不盡完善,在實踐中對許多糾紛(如懸賞廣告的問題、相關費用的確定等)的解決也顯得無能為力,。但無可否認,在現階段,它仍然是我們處理拾得遺失物問題的基本依據。
  當然,實踐在不斷推動著法律的發展。拾金不昧如果說已是拾得人的一項義務,那麼他同B;,享不享有索要報酬的權利?最近報道的幾起糾紛給我們提出了這個問題。運用經濟分析的方法,我們可以設想,遺失物品者對其財產的失而復得顯然是願意付出一定代價的,而對拾得人支付相關費用以外的一定報酬,也會起到鼓勵作用,這樣的結果成本是最低的,可謂皆大歡喜的“雙贏”局面。法律的目的就是促進社會的發展,維護社會的秩序,因此,對於類似“拾金索酬”的問題,法律應該作出調整。
  正在制定中的《物權法》草案中有一項規定:拾金不昧者有權得到失物價值20%以下的報酬。這條規定參照了國外的立法和判例。可以預見,當拾得遺失物的當事人有對等的權利和義務時,相關的糾紛一定會減少。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在《物權法》正式頒布並生效以前,拾金索酬成為正當權利還只是我們的一種期望。如前所述,現階段處理拾得遺失物的糾紛,主要依據還是《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拾得物品強行索要報酬的行為是無法得到法律支持的。目前對於失主是否應向拾得人支付報酬,還只能從道德上要求。事實上,如果拾得他人的遺忘物(注意遺失和遺忘的區別)拒不交出,數額較大的,可能構成《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罪,這點對於拾得他人財物的人來說,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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