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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我國涉外勞動合同法律的完善(1)

2023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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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在我國日益增多的涉外勞動合同糾紛中,法律適用問題已經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本文對我國現行的涉外勞動合同立法進行了分析,在結合我國實際,並借鑑其他國家涉外勞動合同法律適用的立法和實踐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涉外勞動合同立法的建議。
關鍵詞:涉外;勞動合同;法律;完善
一、引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吸引了不少外資企業來華投資,而且還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外國人、台港澳人員入境就業。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還將大力開展引進國外人才智力工作,這都為推動我國經濟建設起著積極的作用。
與此同時,涉外勞動爭議糾紛呈現了上升趨勢。據上海市媒體報道,自2004年初至2005年4月底,上海工會系統法律機構共為8100餘名外商投資企業的員工提供了法律服務,其中代理仲裁、訴訟及非訴訟調解勞動爭議案件331起,處理來信298件,法律諮詢6200餘人次。
從進入仲裁、訴訟等司法程序的糾紛來看,涉外勞動合同糾紛中通常涉及問題的焦點是應當適用那一個國家的法律來調整,以及在解決此類糾紛時,中國的勞動法對這些雇員是否適用,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是否只能適用中國的《勞動法》等。目前,無論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是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往往猶豫不定,究其原因是因為目前我國缺乏完善的、有效的調整涉外勞動關係的法律制度。
二、我國涉外勞動關係的法律界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涉外民事關係:(一) 民事關係的一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國際組織、外國國家; (二) 民事關係一方的住所、經常居住地或者營業所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三) 民事關係的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爭議標的物移轉越出一國國界;(四) 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由此可以推論得出涉外勞動關係表現形式有:外國公司雇用中國人在外國工作、外國公司雇用中國人在中國工作、外國公司雇用外國人在中國工作、外國公司在華代表處雇用中國人在中國工作、外國公司在華代表處雇用外國人在中國工作、中國公司雇用外國人在外國工作、中國公司雇用外國人在中國工作、中國公司雇用中國人在外國工作而形成的關係。
可見,涉外勞動關係是指勞動關係的主體、客體、內容之一具有涉外因素時的勞動關係。
三、我國現行處理涉外勞動合同爭議的規範
由於我國《合同法》、《勞動法》等基本法律並未設立涉外勞動合同關係的法律適用一章。故司法實踐中,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如何處理涉外勞動合同爭議,確定涉外勞動合同糾紛時應當適用的法律有著不同的觀點和處理方式。
(一)涉外勞動合同糾紛只能適用我國的《勞動法》
這一觀點的法律及法理依據如下:
1、我國《勞動法》第2條明確規定在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我國的《勞動法》。因此,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及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法》的各項規定,從事勞動和工作,其勞動合同的訂立與簽訂、工作時間與休假、工資和社會保險與福利等等均應依照《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2、根據我國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96年聯合發布的《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應與在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發生勞動爭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
3、根據1994年2月21日勞動部頒布的《台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應當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內地用人單位和受聘僱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有關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辦理。
4、我國《合同法》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這裡,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應當涵蓋《勞動法》及《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中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規定。因此,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勞動關係應當受制於我國勞動法。
(二)首先應當確定當事人之間是否就合同及處理合同爭議應當適用的法律達成協議,以及依據我國法律規定該協議是否有效;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處理合同爭議的法律,應當在綜合分析整個案件的基礎上,適用與勞動關係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
這一觀點的法律及法理依據如下:
1、我國《合同法》第126條明確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我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外國人之間締結的勞動合同顯然屬於涉外勞動合同,應當受《合同法》調整。
2、《合同法》中有關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雖然與《勞動法》中的規定相牴觸。但是,根據我國《立法法》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很顯然,在涉外勞動合同問題上,《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優先於《勞動法》中的相關規定。
至於其他的規定,如《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等均為行政法規或規章,其法律效力層次低於《合同法》,當兩者不一致的時候,後者優於前者 。
(三)兩種觀點分歧的核心問題是中國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涉外勞動合同爭議時能否適用外國法
涉外勞動合同有其特殊性,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或雙方通常為外國人,或合同的締結地或履行地在外國,當事人選擇的訴訟地或仲裁地往往帶有一種偶然性,如果在處理涉外勞動合同糾紛時,一味地堅持適用法院地法,不僅會降低勞動者權益保護的質量,而且會影響勞動力自由流動,影響多邊國際合作的發展。
因此,在不違反本國勞動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允許適用外國法已經成為許多國家處理涉外勞動合同糾紛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
四、涉外勞動合同法律適用的國際立法和實踐
縱覽國際立法和實踐,在解決涉外勞動合同糾紛時各國立法具有如下特點:
(一)、有限度地適用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
在一定的範圍內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處理涉外合同糾紛不僅符合合同的本意,而且能使當事人預見其法律行為的後果,有利於明確和穩定合同關係,一旦發生糾紛,有利於涉外合同爭議的迅速解決。
目前,許多國際條約都視其為處理涉外合同糾紛的首要原則。
(二)、在缺乏當事人合意選擇法律的情況下,優先考慮適用勞務實施地和僱主營業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
由於種種原因,當事人沒有選擇適用於涉外合同的法律,或因違反法院地國家法律中對當事人合意選擇法律的限制性規定,使得當事人的選擇歸於無效,在這種情況下,各國法律通常規定該合同適用與該合同有一定聯繫的國家的法律。並且,在有效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確保勞動者享受最完善的勞動保護措施等政策的影響下,許多國家及國際公約規定在如果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適用於合同的法律,應當適用勞務實施地國家的法律和僱主營業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因為相比較其它的因素,勞動者為履行合同從事勞務的國家以及僱主營業所所在地國家地法律通常是當事人.熟悉的或應當熟悉的法律,是與勞動合同有比較密切聯繫的法律,適用該法律有利用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勞動法中的強制性規定在解決勞動合同爭議糾紛時占有重要地位
勞動合同相比一般合同有其特殊性,勞動者在勞動期間的職業安全、健康保障、工作時間、公共休假、最低報酬、婦女、兒童、殘疾人權益等問題均關係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關係到國家的公共秩序,因此,許多國家在勞動法中對上述問題做出具體規定,並賦予其強制力,規定在其境內履行的勞動合同必須遵守該國的相關規定,以確保該國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得以實現。
五、關於完善我國涉外勞動合同法律的建議
對比國外的立法和實踐,不難看出我國在涉外勞動合同立法中存在的問題,也不難理解為什麼在處理此類糾紛時理論和司法實踐之間存在著那麼大的分歧。這種現狀如果不改變,不僅將影響司法部門公正地處理涉外勞動合同糾紛,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對營造一個開放的、公正的、有序的勞動力市場,吸引海外人才會產生消極影響。根據我國實際,如何完善涉外勞動合同立法,特提出以下建議:
(一)、制定專門的《勞動合同法》,並在其中以專章形式規定涉外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
多年來我國《勞動法》與《民法通則》、《合同法》之間的關係未理順,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常常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勞動合同糾紛。同時,非常遺憾的是,《勞動法》作為一個基本法律,未設立涉外勞動關係的法律適用一章。本人認為,《勞動合同法》應當是《勞動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涉外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則是《勞動合同法》必不可少的章節。實踐中涉外勞動爭議較為常見且關係複雜,故建議在勞動合同法中專列一章規範涉外勞動關係。
至於具體的《勞動合同法》以及《涉外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條文的指定,則應承襲我國傳統原則,並根據我國實際,吸納行之有效的國際慣例,以適應當前勞動力流動加劇的趨勢。
總之,應當明確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解決涉外勞動合同糾紛時的重要地位,允許當事人在解決糾紛前的任何時候,選擇適用於合同的法律;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或選擇無效,應當適用合同中規定的雇員實施勞務所在地國家的法律。與此同時,還應當對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做出明確的限制,以保證雇員享有有關國家法律中對勞動者的強制性保護措施。
(二)、通過司法解釋指導司法實踐部門準確理解我國《合同法》、《勞動法》及其他法律中的相關規定
在《勞動合同法》以及《涉外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制定之前,可以考慮通過司法解釋指導實踐部門準確理解我國《合同法》、《勞動法》及其他法律中的相關規定。其實,早在1985年,全國人大頒布的《涉外經濟合同法》對涉外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就做出了規定,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關於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中也明確指出,涉外勞動合同糾紛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當事人未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時,法院按照最密切聯繫原則確定所應適用的法律,在通常情況下,勞務合同適用勞務實施地的法律。但是,根據1999年《合同法》第428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16日頒布的廢止1999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三批),《涉外經濟合同法》及原依據《涉外經濟合同法》有關規定做出的司法解釋已不再適用。
在無法立即修改《合同法》以及《勞動合同法》、《涉外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制定之前的情況下,通過司法解釋指導司法實踐部門準確地適用我國《合同法》、《勞動法》,是目前處理涉外勞動合同糾紛時適用法律原則的一條有效途徑。
(三)、考慮制定《國際私法法典》,以適應我國涉外民事關係發展的需要
我國目前的國際私法採取了分散立法的方式,國際私法規範散見在不同的法律之中,這樣難免出現法律之間的衝突和不協調。例如,《合同法》規定法院可以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處理涉外合同糾紛。但是《勞動法》明確規定其適用於在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締結的勞動合同應當符合《勞動法》的規定。非法典式的分散立法方式造成已制定的國際私法規定缺乏系統性,存在矛盾和衝突,而且許多國際私法中的一般問題在法律中成為空白。除此之外,一些現行的國際私法規則簡單、抽象,缺乏操作性。
因此,可以考慮制定我國的《國際私法法典》,以適應我國涉外民事關係發展的需要。
六、結語
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創造一個健全的法制環境是應對加入WTO的挑戰所面臨的重要任務之一。完善我國調整涉外勞動合同關係的立法,是法制的需要,也是穩定涉外勞動關係的必要條件,我們的立法者應當為此加倍努力。
參考文獻
[1] 論完善我國涉外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單海玲,2003年4月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送審稿)》,2005年4月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範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
[4] 國際私法論文庫,華東政法學院國際法論壇,200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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