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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法律援助問題研究

2023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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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對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審判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相關內容的論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摘要]隨著人們的健康需求和法律意識不斷提高,醫療糾紛問題成為了新的社會話題,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難點問題。新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頒布實施以後,醫療糾紛的處理較以前更加規範化,《條例》中設定的自行協商、行政調解和訴訟三種解決方式,為解決醫療糾紛提供了更多的途徑。然而,現實執行過程中經常出現一些不和諧現象,如患方以不懂法律、沒錢打官司為理由,放棄法律途徑,擾亂醫療秩序,激化醫患矛盾,並產生了不良的示範作用。鑒於此,筆者通過分析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藉助“法律援助”這一司法制度,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配套法律、健全法律援助的實施機制、加強法律援助制度的政策宣傳等措施,努力讓患方維權回歸理性、回歸法律。
  [關鍵詞]醫療糾紛;法律援助;法律
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隨著貧富分化的不斷加快,社會弱勢群體的數量也在迅速膨脹。他們的自我保護能力低,合法權益易受侵害,由此產生的糾紛呈上升趨勢,法律援助的現實需求也越來越多。同時,隨著人們的健康需求和法律意識不斷提高,醫療糾紛問題成為了新的社會話題,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難點問題。針對醫療糾紛現實處理過程中經常出現一些不和諧現象,如患方以不懂法律、沒錢打官司為理由,放棄法律途徑,圍堵醫院大門、追打辱罵醫務人員、占領醫院建築物破壞醫院公共財物、占據醫院門前公共道路堵塞交通、停屍醫院、拉橫幅設靈堂燒紙錢等,擾亂醫療秩序,激化醫患矛盾。鑒於此,該文將通過分析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藉助“法律援助”這一司法制度,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配套法律、健全法律援助的實施機制、加強法律援助制度的政策宣傳等措施,努力讓患方維權回歸理性、回歸法律。
  一、相關概念的界定
1.1法律援助關於法律援助(legalaid)的概念主要包括如下:有的學者認為,“法律援助,是指當事人確需律師的法律服務,卻又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由國家負責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的制度。”也有的學者認為,“法律援助,是指對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承擔訴訟費用以及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公民予以援助,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制度。”2015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中將法律援助定義為:國家建立的保障經濟困難公民和特殊案件當事人獲得必要的法律諮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1.2醫療糾紛及其解決途徑醫療糾紛是一個較為寬泛的概念,可以包括患者及其親屬在就診過程中與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因矛盾而產生的所有分歧與爭議,既包括對診療護理過程中產生的後果認識不一致而發生的糾紛,也包括非診療護理行為而引起的糾紛。由於醫療糾紛發生在醫患之間,涉及的雙方包括患者及其親屬或單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因此也可稱作醫患糾紛。關於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自2002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以後,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包括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第三方調解、向法院提起訴訟三種途徑。具體如下:
第一,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醫患雙方在自願自行解決的情況下,可以就醫療糾紛爭議進行協商解決。這一途徑較為快速高效,程序相對簡單,可以節省時間和醫患雙方的精力。
第二,第三方調解。患方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尋求第三方介入調解。第三方的中立性有利於較為快速地解決糾紛賠償,同時,衛生行政機關以其自身的行政影響力有助於醫患雙方在一定程度上互為退讓,從而促使糾紛的快速解決。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介入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備法律強制力,醫患雙方達成協議後,如其中一方拒絕執行協議內容,另一方不能要求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第三,向法院提起訴訟。醫療糾紛發生後,患方可以直接就賠償數額提起民事訴訟,並申請醫療損害鑑定。同時,患方如果對衛生行政機關的處理結果不服,也可以提起衛生行政訴訟。此外,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將醫患糾紛處理的相關內容納入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共計十一條,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界定了醫療損害責任,明確了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並對醫患雙方的行為進行了規範。綜合以上可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醫療糾紛的定義、解決途徑及適用範圍都作了相對明確的界定及規範,促使了患方“依法維權”法律意識的提高,也處理了大量的醫療糾紛案件。然而,在實踐過程中發現,依舊存在患方放棄法律途徑而選擇非法律途徑,“信鬧不信法”,如患方圍堵醫院大門、追打辱罵醫務人員、占領醫院建築物破壞醫院公共財物、占據醫院門前公共道路堵塞交通、停屍醫院、拉橫幅設靈堂燒紙錢……近幾年,這種現象有愈演愈烈之勢。近幾年,甚至出現了“職業醫鬧”這一畸形職業,“職業醫鬧”們的介入,導致醫療糾紛事態更加惡化,醫院暴力愈演愈烈,醫患糾紛的法治化處理似乎只是“水中月,鏡中花”,看不到一絲亮光。
1.3患方放棄法律途徑而選擇非法律途徑的現象日益普遍,不僅擾亂醫療秩序,激化醫患矛盾,給醫療機構乃至整個社會都帶來了極其惡劣的負面影響。究其原因,有患方受到不良示範造成了“大鬧大賠、小鬧小賠、不鬧不賠”的錯誤觀念,也有患方法律意識淡薄、遇到醫療糾紛無從下手的原因。筆者在實際的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經常聽聞患方這樣的說法:“家庭貧困,沒有錢打官司;我不懂法律方面的知識;不知道要怎樣做才是合法的;誰告訴我法律程序怎麼走;醫院要賠償我,不給我解決問題我喊親戚來鬧;醫院和法院都是一家的,法院只會幫著醫院說話”……同時,有學者研究也認為,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的法律渠道不暢通、醫患溝通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民眾(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法律知識缺乏,也是患方放棄法律途徑而採取非法律途徑維權的原因之一。因此,如何宣傳和完善現有的法律援助制度,怎樣讓醫療糾紛處理回歸正常的法律途徑,這些將是下文所探討的問題。
2現有醫療糾紛中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2.1對法律援助認識不夠實踐工作中發現,相當一部分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患者不知道、不懂得運用這一制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部分經濟困難群眾甚至不知道有法律援助這一制度的存在,有的受援人是通過上訪才了解到有法律援助這一無償的法律服務;同時,社會各界對這一制度了解不多,不支持、不配合,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這一制度的實施。在發生醫療糾紛後,患方往往靠主觀臆斷就堅持認為是醫院失誤所致,憑空提出巨額賠償,且“信鬧不信法”,企圖通過群體性事件的方式引起政府注意和重視,於是召集鄉親好友集聚與醫院發生衝突。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有多個,但最根本的是相關的法律宣傳不到位。
2.2法律援助資源嚴重不足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隨著貧富分化的不斷加快,社會弱勢群體的數量也在迅速膨脹。他們的自我保護能力低,合法權益易受侵害,由此產生的糾紛呈上升趨勢,法律援助的現實需求也越來越多。與此同時,法律援助經費嚴重短缺,法律援助專職人員數量遠遠不足、法律援助工作的質量總體不高,法律援助的覆蓋面還不夠大等等原因,共同造成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這一局面。
  三、完善醫療糾紛領域法律援助的具體舉措
3.1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配套法律我國法律援助制度一定程度上算是“舶來品”,基本框架借鑑了其他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條例》自2003年頒布以來,雖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法律援助工作的進程,但在實踐中也發現,《法律援助條例》作為行政法規,不能承擔其應發揮的基本法律保障效果,相關配套法律缺失,聯動機制不足。因此,應由相關立法機關以法律形式規範法律援助機構和司法機關以及其他行政機關的關係,明確各部門的法律援助工作職責及各自的任務,以及法律援助經費的籌集及使用等問題。
3.2健全法律援助的實施機制除了從立法層面完善與法律援助制度相關的配套法律外,還要建立與之配套的實施機制,讓政策更好更快“落地”。首先,應拓展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可以通過建立專業化的法律援助隊伍,鼓勵律師事務所每年承擔一定量的法律援助案件等形式。其次,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體系。這是實施醫療糾紛法律援助的物質基礎,也是確保法律援助工作可持續性的重要保證。可以探索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模式,有效解決法律援助經費嚴重短缺、人員遠遠不足等問題;也可以嘗試設立法律援助基金會,接受社會各界的捐助,專款專用。
3.3加強法律援助制度的政策宣傳對於法律援助制度,要做好廣泛的宣傳工作,將法律援助作為司法行政宣傳工作的重點,擴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曉率,使法律援助制度深入人心,滲透到社會各界各階層,促使社會弱勢群體樹立通過法律援助制度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觀念。具體到醫療機構,針對到醫療機構就診的患者,可以通過整合醫院網站、醫院微信公眾號、宣傳櫥窗、電子顯示屏、宣傳單頁等傳播媒介資源,告知其如果在該醫療機構發生了醫療糾紛,在無力進行法律途徑時可尋求法律援助,以及尋求法律援助涉及的對象、流程等,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醫鬧的可能性,努力讓患方維權回歸理性、回歸法律。另外,努力做好法律援助典型案件的宣傳工作,通過口碑相傳,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率,以案促宣,使社會大眾進一步了解法律援助,信任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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