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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諸島主權歸屬的國際法依據與法律應對

2023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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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缺的資源和重要的戰略位置成為南海諸島被人爭奪的主要原因,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南海諸島主權歸屬國際法依據與法律應對的論文範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一、南海問題的產生
南海自古以來便為中國所管轄,但是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以前並不存在所謂的南海諸島主權歸屬問題。直至隨著人們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和人們對新能源的不斷探求,南海諸島海域豐富的油氣資源被人們所勘探出來。並由聯合國暨遠東經濟委員會“亞洲外島海域礦產資源聯合勘探協調委員會”公布出來後,它便引起了各國的廣泛關注。對南海諸島主權歸屬的爭奪也再次開始。有些國家對我國南海諸島的油氣資源進行開發並對其主權歸屬進行無理的要求。南海問題由此產生。
  二、南海諸島爭奪的緣由
自古一來,各國對一地區的爭奪幾乎都是由一下幾個方面的原因決定的:民族因素,資源因素,地理位置因素、宗教信仰因素、國家利益和政治衝突因素等,其中又以經濟利益因素為最。在南海問題上的原因也是在上述幾個原因中產生:
(一)豐富的資源
各國都講求經濟利益的至上原則,南海諸島一帶由於其極為豐富的魚類資源、礦產資源和油氣資源而被多國所重視。南海諸島由於其優越的地理環境使得它成為世界上魚類資源最為豐富的魚場之一。且由於其魚類資源的豐富使得這裡成為了鳥類的聚集地,有著豐富的鳥糞資源。南海諸島的海底還有著極為豐富的礦物資源。同時其他國家相繼在南海諸島的邊緣海底發現了戰略儲備所需要的石油資源,有大約40億-50億噸的儲備石油資源,約100萬平的天然氣儲備,這在石油資源和燃氣資源緊缺的國際大環境下無疑成為了各國所渴求和爭相奪取的“肥肉”,這便使得南海諸島成為各國所關注的地區。
(二)重要的戰略地位
稀缺的資源和重要的戰略位置成為南海諸島被人爭奪的主要原因。南海諸島位於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間。為東南亞地區經各港口經馬六甲海峽進入南亞、非洲等地的要塞。除此之外,他還扼守著太平洋和印度洋的海運,對其他國家的海事戰略防守和經濟的發展都起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其主權之爭也愈加激烈。
  三、南海諸島主權歸屬的國際法依據
(一)中國依據“發現”、“先占”原則取得歸屬權
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第1款(卯)項規定“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國權為最高之公法家學說,作為不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者。”由此可見,對於“發現”原則應以公法家的著作為依據。隨著時代的發展,至18-19世紀後國際法又有了新的要求,它要求國家要對土地進行有效的占領和明確其歸屬權問題,他提出“占有和行政管理是使占領有效的兩個條件。”這便使得傳統國際法中的發現原則被先占原則所替代。不管是原本國際法規中的發現原則還是按照現在的先占原則,我國都對南海諸島有著歸屬權。在歷史上,我國便對南海諸島有著所有權。
其依據有三:第一,中國是最早發現南海諸島的國家。據東漢楊孚的《異物志》所記載“漲海崎頭,水淺而多磁石。”其中“漲海”便是指的南海。直至二十世紀初的時候中國漁民都在南海諸島捕魚。除此以外還有《扶南傳》、《島夷志略》等書可以證明南海諸島的歷史歸屬問題。第二,中國人民早在很久以前便對南海諸島進行了開發和利用,並對南海諸島進行了管轄,其他國家在時間上與我國是無法相比的,這是其他國家所無法質疑的。第三,國際上對於中國管理南海諸島,並對南海諸島有著管轄權和主權都是認可的。這在外國出版物《中國航海志》等的描述中便可看出。
從上述三個方面便可以很明顯的看出南海諸島自古便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
(二)以菲律賓為主的國家“無主地”原則沒有國際法依據
“無主地“是指無主權歸屬的土地,而並非是沒有人居住的土地,菲律賓妄圖以此來混淆是非是不合理的,並且菲律賓在1954和1958年生成發現無主地(南海諸島)它的發現時間要晚於中國兩千多年這在發現原則上也是不成立的,並且中國自古以來便從未放棄過南海諸島的主權。由歷史也可看出,日本在二戰時占領了南海諸島等地區,在戰敗後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將南沙群島歸還,正式由我國接管,這也確立了我國對南海的主權問題。因此,菲律賓藉口南海諸島是無主地一說是不成立的。
(三)以“大陸架、專屬經濟區”來主張“島嶼主權”問題嚴重背離《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島嶼是四周環水,並在漲潮時也會高於水面的區域,除了不能維持人居住和專屬經濟區的大陸架外,其餘的應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加以確定。而菲律賓等國藉口南海諸島在其大陸架範圍內而要求對南海諸島擁有主權實際不合法的,更是沒有道理的。並且由國際法來看,對島嶼主權的歸屬不能憑藉大陸架來判斷,相反的而是應該按照領土主權為依據。若是相鄰雙方因主權問題發生爭執應該以協調協商解決為主,而對南海諸島主權的歸屬問題顯然是菲律賓等國單方面的決定,也是不構成協議的。
  四、應對南海爭端的國際法律措施
(一)積極促成雙邊或多邊條約的簽訂
中國一直堅持和平發展的道路,主張以和平的手段解決國際爭端問題,在產生問題和分歧時也致力於以協商調解的方式進行解決,並與周邊國家達成一致。但是受種種條件的制約和限制,再加上大國的干預,使得南海問題遲遲無法達成調解。因此,單憑一國協商以無法有效的解決南海爭端問題,尋求多邊協調,達成具有法律效應的文件已經成了目前有效解決南海問題的一個重要的方式。
隨著東協各表示要與中國保持同一立場,美國、日本等國家也相繼聲稱要與中國站在同一立場上,這便使得南海問題國際化,這不利於南海問題的解決。在這種環境下,我們可以採取一定的方式令複雜的問題簡單化,以使得用最簡單的辦法來對南海問題進行解決。雙邊條約或是多邊條約的簽訂對於問題的解決有著重要的意義。並且對於南海問題上各國都有著共同的利益點(諸如石油開發等)因此在進行協商時我們可以適當的提出一點共同利益來引起對方的關注,達成利益的共識。只有如此才可以使得問題進一步解決。
同時在進行南海問題的解決時我們也應注意兩點:一是必須要堅定立場,要堅決反對將南海問題複雜化,要以一個積極的態度去面對,我們要抓住主要矛盾,要與越南等國達成共識;二是要注意維持與東協各國的關係,與他們達成友好的貿易往來,使得他們與我國達成廣泛的共識。
(二)有效利用司法途徑解決南海爭端
在現代國際邊界劃分的爭端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通過國際司法程序來進行解決的。國際司法也是各個國家所普遍認可的有效管理各國的較為公平的解決爭端的方式。
利用國際法來對南海爭端問題進行管理和解決對我國是較為有利的。因為國際海洋法庭作為聯合國的眾多法庭程序中的一個,締約國可隨時以書面的形式向聯合國遞交申請。所以即便我國在國際海洋法中失利國在國際海洋法中失利也可以向國際法庭提交重審。與此同時,利用司法程序來解決國際爭端表明我國對國際法規的尊重和對於他國的尊重,這是對我國堅定不移的走和平發展道路的一個肯定。同時我們也應注意要廣泛搜集證據且不可將南海問題國際化,要尋找解決問題的突破口,促使南海問題的最終解決。
(三)利用歷史性水域法則解決南海問題
歷史性水域法則是國際法中的一項習慣法。在歷史性法則下,國家可以做出超越國際法所規定的一些事項,可對當前海域做出規定並且受海洋法的支持。歷史性水域法則一開始僅僅為了維護海灣線而準備的,在這一法則下確立了許多海灣線的劃分,隨著時間的發展,該項法則進一步擴展到沿海水域的劃分和公海水域的劃分。在當前,國際法歷史性水域法則下,被承認的歷史性水域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沿海國應該公開主張對這一海域的所有權,並行使管轄權;二是沿海國應一直連續的對該海域行使自己的管轄權;三是沿海國對該海域行駛的管轄權應該得到其他國家的認可。除此以外,管轄國應該出具大量的證據來證明自己對該海域的管轄權和歷史所有權。
若是根據國際海洋法所規定的海域界限的劃分來看,我國的南海海域應劃屬公海的範疇。但是一是我國早在漢代時便已發現南海海域並對該海域行駛管轄權,至唐朝時便已將南海海域正式劃歸我國所有。這在歷史性海域所要求的公開行駛管轄權上是極為充分的依據;二是我國一直都對南海行駛管轄權,從未放棄過對其的管轄,這在連續性上也是符合要求的;三是我國對南海海域行駛管轄權並未受到他國的質疑和否定,也為在行駛權力時期被他國提出主權要求,南海自古以來便是中國海域領土的一部分,這在國際上達成了廣泛的共識,並被他國所承認。因此在這一法則下,南海海域的管轄權和土地主權應為我國所有。
  五、總結
總之,這些國家以對海諸島享有歸屬權為由對我國南海諸島的主權問題發起挑戰,使得南海諸島問題更加複雜化。一方面是由於其參與國家眾多,涉及了周邊大部分國家,另一個方面便是由於它設計了諸多的國際法案,使其立法依據頗為複雜。但是中國自古以來便享有南海諸島的歸屬權一事缺失毋庸置疑的,這無論是從歷史的角度還是從國際法的角度都是不可爭論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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