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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畢業論文

2023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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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法律專業畢業論文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
民事執行難問題的原因及解決的方法
姓名: 宋寶君
學號: 1313001263263 學校: 海軍指揮學院 指 導 老 師:
目 錄
一、我國民事執行的現狀
二、民事「執行難」的危害性
(一)對當事人的損害(二)對權力機關的損害
(三)對整個社會「廣普性」的損害
三、民事執行難的主要原因
(一)執行立法滯後
(二)法律意識單薄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識淡薄
2、地方黨政機關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識單薄
(三)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嚴重
(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問題
1、執行體制不健全
2、執行機構和隊伍存在的不足
3、執行的期限過長,導致當事人產生執行無效率的失落感
四、民事執行難問題的解決方法
(一)當事人如何解決難與收取執行款的問題
(二)制定統一的強制執行法
(三)完善法院各項工作機制
1、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
2、強化執行方式改革
3、規定明確的執行時限
4、形成有效的制約與監督機制
5、充分發揮審判程序職能作用,為執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條件
(四)培養當事人在執行中的證據意識
(五)完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擴大民事糾紛解決方式
五、結語
六、參考文獻
民事執行難問題的原因及解決的方法
民事執行是實現民事權利的一種法律途徑。從執行行為啟動的方式角度,民事執行可以分為自覺執行和強制執行。
一、我國民事執行的現狀
執行難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有條件執行,但由於主觀、客觀方面因素的存在,無法使之實現或難以實現的現象。當前「執行難」的主要表現可以概括為四句話:「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查,協助執行人難求,應該執行的財產難動」。法院「執行難」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也是法院審判工作中存在的難點。當人民法院裁判送達當事人後,因種種原因致使該生效裁判規定的權利、義務內容難以實現。
民事執行是實現民事權利的一種法律途徑。從執行行為啟動的方式角度,民事執行可以分為自覺執行和強制執行。前者是被執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期限內主動執行的行為,是民事訴訟終結前的一種正常程序狀態,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後者是被執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期限屆滿後經申請執行人啟動執行申請程序之後的一種被動執行行為,是民事訴訟終結前的一種非正常程序狀態,需要付出比自覺執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覺執行的法律後果。一般來說,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國家,其自覺執行案件在整個民事執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應越大。然而,就我國目前的民事執行現狀來說,儘管法治在不斷向前推進,但自覺執行率並不盡如人意,給執行工作帶來諸多不便,是造成「執行難」社會現象的重要因素。
二、民事「執行難」的危害性
在法治國家裡,法律乃是一國的最高行為規範。一方面,能否確保法律得到有效執行是衡量一個政府治理國家事務能力的最重要的尺度,所以法律得不到執行應視為政府的莫大恥辱;另一方面,國民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區分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文明與野蠻的分水嶺,因此不執行法律判決有損國家和民族的整體形象。
生效法律判決得不到有效執行的危害性的後果必然是法律白條越來越多和應對失措。事實證明,法律判決得不到有效執行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和多層次的。
(一)對當事人的損害
法律判決得不到執行對當事人來說不僅是有案件表的或案值的量度的直接損失,還包括以下幾方面的損失:第一,討債的直接成本;第二,因討債而影響其他活動的「機會損失」;第三,因浪費時間和精力產生的疲勞和厭煩,已經因目標實現不了情緒失落等形成
的精神損害。
(二)對權力機關的損害
對權力機關而言,不僅因人們指責執法機關效率低下而受到損害,還包括:第一,因敗訴方拒絕執行判決,執法機關的權威和尊嚴受到的損害,同時也損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第二,受到腐敗無能的懷疑和責難;第三,整個權力機關面臨監督不力的責難;第四,對法律的不信任會轉嫁為對黨和政府的失望。
(三)對整個社會「廣普性」的損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自然人或法人的經濟角色是多重的,他可能是債權人,又可能是債務人。如果他作為債權人的 權利得不到保護,就很難指望他會心悅誠服的承擔債務人的義務,於是賴債就會向傳染病一樣很快蔓延,甚至會引發惡性暴力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大局。
由此可見,法院執行工作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解決得不好,將直接影響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政治局面。
三、民事執行難的主要原因
(一)執行立法滯後
執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的規定開展。而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執行的條文僅有三十多條,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導致規定過於原則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導致強制執行制度的不完備和執行中的無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是規定的少且原則性的多,確定性的內容少,對一些問題並沒有作出具體詳細的規定和有效的措施。如對執行當事人,協助執行人和執行程序一些環節上缺乏法律約束力,對干涉、阻撓、妨礙法院執行工作的行為,沒有規定明確的處罰措施,對執行措施,執行方式,執行期限,申請人舉證,執行協助,拒不履行的制裁,也尚需具體明確的規定和完善。
總的來說,現行的執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沒有認識到執行工作與審判工作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有關的執行規範還不能滿足提高執行工作效率的需要。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出一部較完善的強制執行法!而多年來,全國法院有待執行的案件不少於二、三百萬件,而且情況千差萬別,所以,把執行程序規範作為民事訴訟法的部分,這種立法體例本身就限制了執行規範的完善。儘管現在有些相關的規定和司法解釋,但仍未改變內容過於概括,原則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狀況,立法滯後是造成執行難的不可忽視的原因。
(二)法律意識單薄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識淡薄
突出表現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採取拖、賴、躲、逃等手段違法阻礙、抗拒執行;相當一部分被執行人無視法律尊嚴,有的甚至圍攻、毆打執行人員,對執行人員進行非法拘禁,毀損執行公務車輛等。
2、地方黨政機關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識單薄
我國人治的理念深厚,有幾千年的封建歷史,法治自古弱於人治。而且地方黨政機關為了提高自己的政績,對那些屬於地方政府主要財源和利稅大戶的骨幹企業給予重點保護,所以常常以權壓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預司法執行工作。
(三)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嚴重
當前我國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體制還存在一些問題,法院隸屬於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法院直接受地方黨委的領導,在用人方面應經其核准同意,法院經費由地方財政直接撥與,在財物上受制約,地方法院還不是「國家設在地方的法院」而是地方的法院,執行工作在某些方面確實很難擺脫地方和部門的干擾。而且區域經濟的存在決定了當地的經濟狀況與其利益直接相關,也與當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而當地領導也自然要維護當地的利益。地方法院的人、財、物都屬於地方,它不受地方的敢於是不可能的,保護地方利益也在所難免。一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幹部法制觀念淡薄,無視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和尊嚴,濫用權力,以言代法,以權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案件的執行直接涉及財物的,有些地方和部門缺乏全全局觀念,往往為了避免損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從維護本地區本部門的經濟利益出發,對法院執行工作設置種種障礙,這些都阻撓執行工作的正常發展。
(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問題
1、執行體制不健全
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是隨著近十幾年來民商事案件有大量增加而發展起來的,執行工作發展之始,就沒有形成一套符合執行規律的執行工作體制。其內部沒有形成分權制約機制,外部沒有形成整體合力,執行機構的職責、權限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執行難現象的發生。具體表現在:第一,執行機構和審判機構權責劃分不明確而相互扯皮、引起爭端的現象時有發生,而且還存在「重審輕執」的現象;第二,執行機構內部的執行命令權、執行實施權、執行裁決權三種權能,往往是由同一執行員統一行使,缺少有效的監督制約;第三,橫向的同級執行機構之間關係鬆散,相互配合協調不夠,相互牽制的情況經常發生;第四,縱向的上下級執行機構之間監督制約乏力、集中統一不夠。
篇二:電大法律專業畢業論文
河北廣播電視大學
畢業論文
題目 論法律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姓 名 教育層次 本 科學 號 分 校 秦皇島廣播電視大學專 業 法 學 教 學 點
指導教師日 期2014年11月
內容摘要
權利與義務是相對於法律範疇而言的。它們二者是對立統一的關係,二者不可分離,相互依存。權利與義務是相對應而存在的,世界上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權利可以放棄,義務不可放棄,二者功能上互補。
關鍵詞:法律 權利 義務 關係
目錄
一、權利與義務的概念????????????????????????1
二、權利與義務問題的提出??????????????????????1
(一)簡單說說什麼是法律??????????????????????1
(二)簡單的說說權利與義務?????????????????????1
(三)簡單說說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意識?????????????????2
三、權利與義務關係的論述??????????????????????2
(一)權利和義務對立統一??????????????????????2
(二)權利和義務相互依存??????????????????????2
(三)權利和義務相互獨立??????????????????????3
(四)權利與義務在一定條件下互為對應????????????????3
四、正確的法律權利和義務觀念????????????????????3
(一)正確理解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性質???????????????3
(二)正確把握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關係???????????????4
(三)懂得如何適當行使法律權利,正確履行法律義務??????????4
參考文獻??????????????????????????????5
論法律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法律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強調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性。公民要正確對待權利義務關係,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也要履行法律賦予公民的義務,我們在形成正確的公民意識,以社會主義法律為武器,捍衛自己的正當權利,在享有個人所擁有的權利時,不忘記尊重和承認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忘履行對國家,對社會,對他人的義務。
一、權利與義務的概念
所謂權利,就是指在一定社會關係中,權利主體所擁有的、正當的行為自由與行為控制。所謂義務,就是指在一定社會關係中,義務主體應當根據權利主體的要求而必須進行的行為約束。
二、權利與義務問題的提出
(一)簡單說說什麼是法律
我們應當知道權利與義務是相對於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項法律都有其適用範圍,適用的對象、群體,那麼適用者本身就擁有的權利和義務,二者是相對的。在討論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之前,我們首先應當明確什麼是法律: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從法律的定義我們也可看到明顯的「權利」與「義務」的字眼,這充分說明在法律中權利與義務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討論的正是關於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如何正確的處理好二者的關係,我們如何去看待。當今時代是一個法制的社會,我們處處強調依法治國,無論對於社會、某一社會組織,尤其是個體公民,權利與義務是絕對離不開的。因此說「在一定意義上說,法律社會是一個契約社會,無論進行日常生活還是從事經濟交往,締結契約都不可避免」。我們以一種不太恰當的方式來打比方,將法律比作是契約或是一紙合同,那麼簽約雙方都應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你既要給對方應有的權利,給其實惠,但對方又必須去履行相應的義務,這樣基礎上的一份「契約」才會顯現其公平。
(二)簡單的說說權利與義務
當今社會,我們崇尚法律,並且制定了各種各樣的法律,但縱觀每一種法律,都脫離不了權利與義務,這再一次說明了法律中權利與義務的重要性。從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權利與義務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關「權利」與「義務」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
完完全全把它理解,還是會很抽象。「權利」與「權力」不同,「權利」的「利」顯然要代表利益,與人本身息息相關。而義務本身卻是要我們履行的。至於權利與義務接下來我們會詳細論述。
(三)簡單說說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意識
我們一直在強調依法治國,強調公民意識,公民要維權。但不得不承認一些社會現象,當今在我國有許多公民往往只強調自己享有哪些權利,往往忽視自己應當去盡哪些義務,甚至專門躲避相應的義務。在當代這樣一個開放、文明的時代,這種做法不利於我國的進步,也無益於我國依法治國的推進,同時也充分說明了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還有待於提高。我國的公民只有「權利意識」而沒有「義務意識」。
因為對權利與義務的關係認識的本身也反映了一個公民的法律素質高低,也反映一國的法制化水平。那麼,我們應當討論一下權利與義務二者的關係以及涉及到社會團體及公民個人。
三、權利與義務關係的論述
(一)權利和義務對立統一
從辯證法的觀點看來,權利與義務這對矛盾的雙方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繫,既有對立的一面,又有統一的一面,偏廢其中任一層關係都是不科學不全面的。一般說來,人們比較注意權利與義務的區別、對立以及相輔相成的關係,而較少注意它們之間更深一層的統一性關係,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事實上義務並不是獨立於權利之外的一種異在物,而是發韌於權利大樹上的一簇分支,是權利的一種特殊形態,是對象化了的權利,是主體和內容發生了轉化的權利,每一權利主體只有盡其義務才有條件實現其權利並維護其權利。由此可見義務的實在內容和設定義務的目標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權利和利益,義務本身不過是為實現某種利益,享受某種權利而同時應盡的責任。從民法的角度看,權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術手段,義務則是使這種利益分配能正常進行(只允許獲取正當利益)而設立的另一技術概念,所以義務是為權利設定的。權利界定利益,義務界定權利,義務設定的動機、目的、著眼點和落實點都是圍繞權利界定和利益分配這根中軸旋轉。法律上的各種禁止性規範、義務性規範都不是為義務而義務、為限制而限制。其目的是為了防止人們獲取非正當權利和人們的正當權利被侵犯。就是奴隸主以及許多封建統治者的立法,幾乎把一切義務推給被剝削階級,其目的也是為了維護剝削階級的權利和利益。
(二)權利和義務相互依存
權利和義務作為構成法律關係的內容要素,是緊密聯繫、不可分割的。在法律關係中,權利和義務相互依存。義務的存在是權利存在的前提,權利人要享受權利必須履行義務;
篇三:法律法學專業畢業論文參考選題(42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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