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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消費者信息安全應採取的法律措施

202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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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消費者信息變得越來越重要,很大程度的原因是由於新型的網絡商務交易模式的流行。所以,對於消費者信息安全的保護流程需要一個順序規劃,在保護消費者信息之前,應當先完善我國的商務交易模式的相關規定。我國可以借鑑外國的一些關於行業自治的法條規定,因為消費者信息安全保護在我國的立法中還是很不成熟的,消費者信息安全保護的法律規定不可能一蹴而就,一部法律的制定需要綜合社會背景,其他法律規定,國際背景等各種因素,那麼在這個時候,市場各行業的自我規制機制將將發揮作用,國家在行業自治法規運行的同時,從社會利益角度出發,對於消費者信息安全自治法規進行法律確認,形成完整的消費者信息安全法律體系。
其實我國不少電子購物平台已開始注重對於消費者信息安全的保護,如淘寶,京東都會在商家申請註冊的時候出示一份“協議”,並不是強制協議,商家可以自行抉擇,但如果選擇加入該協議,可以在經營上獲得更大的利益。所以,即使我國並沒有採取強製法律措施來規制經營者,但是不少網絡交易平台已經開始為保護消費者信息安全而採取行動。這個時候,我國更加需要制定出相應的消費者信息安全保護法律法規,結合行業自治法規,一同保障我國新型網絡交易大背景下消費者的合理利益。
對於如何立法,我們可以參照歐美的做法。看過《隱私法案》以及《個人數據保護指令》之後,可以發現都有一個共同特點,那就是先規定大框架下的基本規則和原則,在進行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定。我國可以借鑑他們的做法,先制定大範圍的總體的基本法律法規,在進行細化規定,針對具體情形做出專門法。上文提到的《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就是一個很好的開始,它規定了基本原則,那麼我們在這個的基礎之上,進行專門法的制定。電子商務現如今已經發展迅猛,我們相關法律也應當跟上腳步,出台相應的專門法來穩定和維護行業秩序,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理利益。
那麼對於消費者信息安全的具體立法,必須要遵循《決定》中所規定的幾個基本要求。第一,合理獲取原則。經營者必須依法合理獲得消費者信息,不能通過非法渠道竊取消費者信息。《決定》第2條就規定了經營者不能非法收集使用消費者提供的個人信息。第二,限制原則,也就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所收集的消費者信息必須符合自身交易需求,不能夠超量過量的收集消費者其他個人信息,不可以超過交易需要的限度。
當然保護消費者信息安全固然重要,但是也應當要看到消費者信息對於市場的作用,不能過分重視對於消費者信息的保護而阻礙國家經濟的發展。所以我們可以採取分級保護的措施,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進行分類,比如消費者的電話聯繫方式,家庭住址等對於消費者和經營者交易往來中起到直接作用的個人信息,可以交給經營者和消費者自行協商確定安全保護措施,而一些比較隱私的,在交易中不怎麼容易用到的個人信息比如財產、銀行用戶信息等,這些可以由國家專門部門管理,其餘單位和個體無法得知。這樣既可以很好的節約國家行政管理資源,還可以給消費者和經營者更大的自主性和靈活性,有利於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國家宏觀調控穩定市場秩序
國家方面,應當完善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立法工作。我國以憲法為首的基本法律規範中表面了人的基本權利是不能夠被損害侵害的,消費者的安全權自然包括在基本權利當中。在以往的消費者安全權中僅僅指的是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現如今信息安全也包含在了消費者安全權中,並且重要性越來越突出。我國在保護消費者信息安全的立法方面的體現在於賦予消費者查閱權,並且已經做了單獨的立法規定。規定表面,經營主體在獲得消費者信息的時候必須提前告知消費者,並且國家為了保證該法規的順利實施,還表明消費者可以隨時對於自己的信息進行查閱,並且了解自己的個人信息是否遭到泄露。[ 俞永正:《經濟法視野下的信息安全法律問題研究——以“需要國家干預論”為指導》,西南政法大學 2006年碩士論文。]之前立法還沒有真正落實的時候,消費者在得知自己的信息被泄露之後,不知如何進行維護自己權益,也很難找到相應的責任部門進行維權,關鍵的原因就是無法找到合理有說服力的證據。現在將責任倒置給消費者,提高了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也有利於相關責任部門合理分配資源,這也是我國學習西方的一種模式,提高了消費者信息保護質量,因此在我國開始實行。
國家在立法的同時,也應當採取有效地預防措施。相關部門應當提高消費者信息收集的門檻,即提高標準和限度。企業對於消費者信息的收集必須經過相關市場部門的批准,在了解企業經營者目的,審核通過之後,才能夠獲取消費者信息。並且,企業必須以合理合法的方式收集消費者信息,不能夠通過非法渠道,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目的下收集信息。
國家可以設立獨立的管理機構,專門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其實我國目前最廣為人知並且具有主導地位的消費者保護團體是消費者協會,但它並沒有什麼強制性權利,只是在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進行協商溝通,沒有法律強制手段來約束經營者。所以並不能真正的對消費者進行很好的保護。我國有學者提出,將消費者協會進行行政級別的提高,從而獲得強制權力來保護消費者交易安全。所以本文認為,應當賦予消費者協會一定的行政權力對消費者進行權益保護。只有真的具備強制行政權力了,消費者協會才會對經營者產生威懾,所做的行為才有權威性,這樣經營者也不敢輕易地侵犯消費者權益,這樣也很好的保護消費者的信息安全。
(三)出台網絡商務交易糾紛解決機制
上文也提到,如今的電子商務交易消費者不知該向何處尋求權利保護,向法院投訴成本高,形成一種想維權卻無處維權的現狀。現如今電子商務交易涉及生活的各個方面,很多交易的客體金額不高,如果採用法院上訴的方式,一方面成本高,另一方面還浪費國家行政資源。所以,出台相應的糾紛解決機制,針對於小標的額的產品交易糾紛和個人信息侵犯糾紛,能夠很快的得出解決辦法,避免通過繁雜的程序和手段來進行雙方的利益協調。現如今很多網絡交易平台採取了在線投訴方式來保護消費者權益。這其實就是一種糾紛解決機制,能夠更直接簡便的處理交易糾紛,不同於法院的層層上訴,程序繁雜,因此也被廣大消費者接受。隨著我國電子商務交易的快速發展,交易糾紛越來越多,制定這種糾紛解決機制能夠更好的順應社會需求,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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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雖然我國的網購業務發展迅速,但與之相匹配的立法並沒有成熟。想要進一步的完善相關法律,隱私權的地位需要進一步的提升。應當增加隱私權相關的法律內容,使之具體化,形象化,方便政府的管理和實施保護措施。目前我國大多數立法的規定都是原則性的,絕大多數沒有涉及到侵犯隱私權應承擔的責任,這樣就讓消費者在權利受侵犯後很難去維權。並且現在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的案例不多,導致相關部門沒有很好的實踐解決經驗,因此應當將完善法律法規而且讓相關法規更容易實行,規定好經營主體的應當承擔的義務,告知侵犯消費者信息安全的責任方式,讓企業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到底是否合法。
當然,中國現如今的法律已經在消費者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定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比如2012年底出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 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12/28/c_114195221.htm,2017年4月21日。
],但規定的措施不能夠很好的實際運用,和國外的一些相關法律相比缺少實效性。針對消費者和企業經營者,制定詳細的實施細則,對於消費者在何種情況下,多大的程度,多長的期限以及企業在何種行為下不構成侵權做到行之有法,並且企業應當實現信息安全技術防護與網際網路技術運用的同步發展。最後,還需要賦予企業經營者一定的法律舉證權利,當然,權利增加的同時責任也更重。
總之,既要遵循現行的法律體系也不能拘泥於它,要努力完善信息安全方面的行政執法體制,建立一支有專業素養又具有快速應變能力的執法隊伍,完善國家立法,做到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加強信息安全方面的司法行政工作,切實保障廣大民眾的信息安全,保護民眾的隱私不被侵犯,保障國家政治與經濟安全,促進網絡經濟的健康繁榮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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