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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轄法律規定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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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主要途徑之一,是當事人間按照協議將爭議交由第三者,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判定並裁定。那麼仲裁管轄法律規定?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仲裁管轄法律規定


  仲裁作為一種非訴糾紛解決方式,與訴訟方式不同。仲裁是當事人自願將訴爭事由提交給中立的第三方裁判的爭議解決方式,自願原則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則,也是仲裁制度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石。因此,是否選擇仲裁,由誰來進行仲裁都必須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提交仲裁機構仲裁解決的意思表示,是授予仲裁機構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並排除法院司法管轄權的法律依據。我國《仲裁法》第四條及第六條分別對此規定如下:「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能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也對仲裁管轄權問題有明確規定。該規則第三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受理案件。」由此可見,糾紛是否可以通過仲裁解決以及誰享有仲裁管轄權取決於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
  為證明當事人之間曾就仲裁作出約定,各仲裁機構一般都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提交書面仲裁協議,其形式可以是合同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單獨的仲裁協議。

  二、仲裁委員會管轄的案件範圍有哪些


  (一)市、縣仲裁委員會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除上級市轄區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以外的勞動爭議;市轄區仲裁委員會管轄本行政區域內區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地區仲裁委員會管轄委員會管轄所在地直屬企業、中央、部隊駐皖企業、省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省仲裁委員會管轄在全省具有重大影響和跨省、地、省轄市的勞動爭議,以及它認為應當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仲裁委員會發現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報請上一級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
  (三)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異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最先收到申訴書的仲裁委員會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

  三、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


  《民事訴訟法》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我們從前文的對管轄權異議主體、客體的分析,可知這一規定是不合理的。首先,從法條上看,它存在著邏輯性錯誤,因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辯狀;其次,這一規定也缺乏靈活性。對此,應當針對不同的主體,制定變通的規定。有學者建議,應借鑑國外立法經驗,總體上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案件審理之前或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管轄權異議,凡中途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可作特別規定,即他們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正式通知後十日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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