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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關係案例分析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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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甲與乙是東營區某村村民,平日關係甚好。只是年初甲在乙房屋後面建房時,沒有留出足夠的空間,其房屋的滴水檐距乙房屋後牆太近,以致下雨時乙房屋後牆牆體因水滴受潮導致屋內牆皮脫落,進而影響正常居住生活,甲屢勸乙不聽,兩家關係交惡,最終甲將乙告上法庭。
  經審理查明,甲所建房屋確實距乙之住房太近,既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出於維繫鄉鄰和睦關係,東營區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調解。法官向雙方當事人講法悉理,講清案件處理的利害關係。經過共同努力,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甲表示願意賠償原告的損失,並加固原告的房屋,一場影響鄰里和睦的糾紛得到妥善處理。
  評析:
  1、關於相鄰權。相鄰權是指相鄰各方對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基於法律規定而派生地享有在他人不動產上的權利。如享有在他人不動產上的通行權、用水排水權、鋪設管線權、採光權等。相鄰權糾紛在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民法通過擴張或限制不動產所有權與使用權的方法來調整相鄰關係,目的在於使相鄰各方彼此為對方行使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時給予必要的方便,以謀取相鄰各方利益的需要,從而充分發揮不動產的社會經濟效益,民法相鄰權制度的意義集中表現於此。同時,正確處理相鄰關係,還具有增進團結、發揚互助精神,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等意義,相鄰關係處理得好,互利互惠,增進協作和友誼,促進生產和生活;處理不好,往往鄰里反目,給自己和他人造成諸多煩惱及紛爭。
  相鄰關係是法律直接規定,而非當事人約定的,不同主體的不動產地理位置上的毗鄰是引起相鄰關係發生的法定條件,這裡的毗鄰,既包括不同主體的不動產的相互“毗連”,又包括不同主體的不動產的相互“鄰近”。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的房屋因地理位置“鄰近”而發生了法律規定的相鄰關係,從而雙方在行使對自己房屋的使用權時,應相互給予對方必要的方便或接受必要的限制。
  2、關於相鄰權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及相鄰關係的性質、特徵,處理相鄰關係應遵循“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相鄰關係無不涉及相鄰各方的生產或生活,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充分發揮不動產的使用效益,是法律調整相鄰關係的目的所在。中國自古有“遠親不如近鄰”之說,本案中甲與乙多年毗鄰而居且關係素好,故應遵循“予人方便自己方便”的古訓,發揚團結互助的精神,建立睦鄰友好關係;在行使不動產所有權、使用權與相鄰權時,相互尊重鄰人的權利,兼顧鄰人的利益,不能以鄰為壑,損人利己;在遇到問題時,要互諒互讓,採取協商的辦法,公平合理地解決。[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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