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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例解析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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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乙、丙、丁、戊系同胞兄妹。他們的父親於1977年去世後,丙即另外成家單獨生活。母親楊某與甲、乙、丁、戊一起生活。1984年,丙以700元價格買下村裡的平房三間,馬房一間。1986年,丙出面為此房產申請了宅基地使用權證,填明戶主是丁,家庭成員為五口人。該村的宅基地登記表上記載,宅基地使用證上所填五口人是戶主丁、家庭成員楊某、甲、乙、戊。這五口人曾對此房產管理、使用過一段時間。
1987年,楊某去世。1992年4月,兄妹之間因家務發生糾紛,丙在此時聲稱,丁身有殘疾,爭議房產只轉讓給丁一人所有,並不包括其他成員,並且將其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證上所填的五口人改為一口人。同年7月,丁以1800元價格將爭議房產出租給盧某使用,且由丙收取了租金。甲、乙以房產是全家共有房產為由提起確權訴訟,原告訴稱:爭議的平房三間,馬房一間是丙為全家人購買的,有宅基地使用證為憑,被告丁準備將此房據為已有,請求法院確認爭議房產的產權歸全家人所有。
【問題】
本案應如何處理?為什麼?
【評註】
本案涉及的問題有兩個:一是宅基地使用證的法律效力;二是丙處理房屋產權行為的法律效力。
所謂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自然人在依法取得的國家所有或農業集體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築屋並居住使用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只需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即可,而不以現有工作物為必要,先設定基地使用權,而後有工作物,或先有工作物,而後設定基地使用權,均無不可。
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應當符合相應的規定。宅基地使用證是對農村居民建築使用宅基地的合法狀況予以確認的證件,只有持有宅基地使用證的人才能在合法使用的宅基範圍內建房,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人一般應與房屋使用權人一致。房屋產權證書是確認房屋產權的合法證據,其他證件不能代替房屋產權證書確權的效力。
本案中,三間平房、一間馬房為丙所買,丙對該房屋享有處分權。對於丙在自己申辦的宅基地使用證上聲明戶主和成員的行為,其性質如何,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丙的行為是一種贈與行為,將房屋贈與以丁為戶主的全家五口人,丙在辦理了宅基地使用權證後,已經對該房進行了管理使用,丙對爭議房產的所有權已經轉讓給以丁為戶主的五口人所有。另一種觀點認為,丙僅在1992年口頭答應過將爭議房產轉讓給丁,但雙方至今未交付房產,產權證仍在丙手中,丁並末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
依據《民通意見》第182條規定,贈與房屋如依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係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蹭與合同已將產權證交與受贈人,受蹭人根據贈與合同占有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補辦過戶手續。
本案中,丙雖然在宅基地使用證上記載了五名家庭成員,但並未進行房產證的更改登記,因此,不能認定已將該房產贈與其家庭成員。該房產不是屬於家庭財產,也不屬於丁所有的個人財產,因此,甲、乙以宅基地使用證上記載的內容要求確認房產產權的歸屬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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