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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條件的法律規定

2023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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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財產保全條件的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財產保全的程序有哪些


  (一)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二)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三)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四)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三、財產保全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二)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三)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四)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五)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六)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七)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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