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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收集證據的基本原則

202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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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收集證據的基本原則是,全面取證規則,合法取證規則,反對強迫自證其罪規則。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屬不能收集證據,可以請求偵查人員收集證據。
一、

刑事案件收集證據的基本原則


  刑事案件收集證據的基本原則:
  1.全面取證規則。即司法人員在調取證據時,應當儘可能的全面調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材料,證據形式不僅要窮盡刑訴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七種證據形式,還要儘可能地全面調取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證據材料。
  2.合法取證規則,即要求取證主體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當。主體合法要求證據的調取人必須具有合法的身份。如調取證人證言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員調取;辯護律師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必須徵得人民法院的准許。
  3.反對強迫自證其罪規則。在刑事訴訟中,控方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控告的事實負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控方舉證不足,則將承擔其主張或控告的事實不能成立的法律後果。被告人不負證明其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實的責任。
二、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屬能否收集證據


  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的家屬不可以收集證據,但發現有重大證據的,應當向偵查人員申請收集有關證據。如果發現證據是非法收集的,家屬有權向法院請求排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1.證據合法性,側重於形式,主要解決證據資格也就是證明能力的問題;
  2.證據真實性,即證據所表達的事實或內容是真實的,不是臆想或虛構的;
  3.證據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必須密切相關,具備證明待證事實的屬性。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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