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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供證據會產生什麼法律後果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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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1、證據失權,即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喪失證據效力。2、負擔額外的證明責任。3、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應噹噹事人予以訓誡。接下來,我們具體看看「逾期提供證據會產生什麼法律後果」。
一、逾期提供證據會產生什麼法律後果
當事人應當積極參加訴訟活動,主動向法院提交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及時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若因逾期提交證據且未能提供正當理由,妨害民事訴訟程序的,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採取相應懲戒措施。
延期舉證的後果主要有三個方面:
1、證據失權,即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喪失證據效力。
2、負擔額外的證明責任。
3、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應噹噹事人予以訓誡。
二、當事人的舉證期限是在案件受理時確定還是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
應當在審理前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提供證據的期限。《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第一句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與之相符,《證據規定》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是答辯期屆滿後至開庭審理前的階段。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舉證期限,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1、案件受理時即指定舉證期限,雙方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時間不一致,當訴訟中出現追加當事人等稍微複雜情況時,由於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時間不一致,會導致程序操作上的混亂。
2、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需要開庭審理的案件,都要通過證據交換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這意味著凡是開庭審理的案件,均應有以整理焦點、固定證據為目的的審理前準備。
3、審理準備階段,特別是雙方當事人到場的情況下指定舉證期限,雙方期限屆滿時間相同,有利於訴訟程序的操作。因此,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
三、如何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名稱或者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以及明確的線索。
1、人民法院取證的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人民法院取證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規定:「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3、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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