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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的法律特徵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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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典目前雖然規定了探視權是夫妻一方的權利,同時也是另一方的義務,但是在實踐中卻很難,那麼你知道探視權的法律特徵?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

探視權的法律特徵


  (一)探望權的主體是曾經存在夫妻關係的男女雙方的一方。男女雙方過去曾經存在夫妻關係,經過離婚而解除了婚姻關係。探望權的主體相對於被探望的子女來講只能是父或母。筆者認為探望權的行使只限於孩子的父母雙方,不得任意擴大範圍。
  (二)探望權行使的時間是離婚後。通過離婚程序,夫妻雙方解除了婚姻關係,才能產生探望權。
  (三)探望權的主體必須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本來經常就同被撫養的子女在一起,自然也就不存在探望的情景。
  (四)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離婚後,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撫養其的父或母生活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權,去看望子女,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協助。因此,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將另一方的協助做為義務予以規定。
二、

關於探視權的法律爭議


  1、《民法典》未明確規定子女享有探視權。探視權雖然以親子女血緣關係為基礎,但立法的本意應理解為是從子女利益出發而設立,而不只是為父或母之利益來設立探視權。
  2、《民法典》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排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視。然而,由於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至今已有三十年,一對夫婦一般只生一個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看望孫子女是人之常情。如不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探視權,有違基本人情,也與我國傳統家庭倫理及善良風情民俗相悖。
  3、《民法典》限制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探視權之所以在實踐中難以有效的實現,與對子女意志缺乏必要的尊重密切相關。
  4、《民法典》中「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這裡的另一方單指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指向面太窄。
三、

法律規定的探視權強制執行的效力


  《民法典》規定:「對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法律通過這條規定,賦予探視權可被強制執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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