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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起「玩心」!12歲中學生搞「抽凳子」惡作劇,不料致同學重傷!法官怎麼判?

2024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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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件回顧
思思和小傑就讀於廣州市某中學初一年級,二人是同班同學,一天中午午休時,思思從座位起身與前座同學交流,小傑路過思思座位時,突起「玩心」,便偷偷將思思的椅子往後拉出一定距離,思思坐下時不慎坐空並摔倒,後腦碰到凳子後躺地不起。
事故發生後,摔倒的思思第一時間被同學和值班巡邏的老師送去了學校醫務室並通知了家長。摔倒後的思思出現了嘔吐,脖子疼等症狀,思思家長趕到學校後,帶思思去了校外醫院進行檢查,檢查結果顯示只是表面的挫傷。
之後的幾天裡,思思嘗試著去學校上課,但是感覺自己身體很不舒服,最明顯的反應就是眼睛痛,盯著黑板會流淚,並且連著後腦發痛。不久後思思再次被送往了醫院,這次的檢查結果顯示,事故造成思思視神經挫傷,視力急劇下降,最初下降到0.04。後面有所恢復,但是無法完全恢復。同時伴有頭痛,眼睛痛,手痛的症狀,寫字都寫不了,導致思思休學一年,第二年重新讀初一。
小傑的父母一開始很配合墊付思思的醫療費,但不久後雙方就出現了矛盾。小傑的父母認為思思眼睛痛、視力下降與小傑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不應承擔後續醫療責任。思思的父母以思思名義將小傑及其父母、學校一併訴至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至此,本案延伸出至少三個法律問題:
1.涉案學生的行為違反了哪條法律規定?
2.涉案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涉案學生監護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請看以下分析
02|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1165條明確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第1188條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200條明確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具體的法律分析如下:
1、思思後期出現視力下降、視物模糊等症狀與小傑拉椅子的侵權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本案中,通過診斷證明書等證據可以看出,思思的治療過程均是圍繞其受傷導致的相應症狀,其治療未超越該範圍。相關鑑定也未排除和否定思思的損害後果跟小傑的侵權行為有必然聯繫。醫囑病歷可證明思思的損害是因小傑的侵權行為所造成。因此,思思出現疼痛、視力下降、視物模糊等症狀與小傑拉椅子的侵權行為存在因果關係。
2涉案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未成年人上學期間在校園內加害他人和受到傷害,學校承擔過錯責任。在本案中,學校已經提供了新生班主任工作內容的表格、學生規則以及學校張貼的中學生守則等,這些材料均能說明學校已經進到了相應的安全教育。本案事發時為午休時間,在該事件出現之後班主任立刻通知了雙方的家長,並且及時把思思送去醫院就醫,這些也能說明學校盡到了其管理和教育的職責。
綜上所述,因學校已經盡到了相應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故而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源自央視網【法治在線】截圖。
3涉案學生監護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未成年人受到的侵害是其他在校未成年人造成時,監護責任不能免除,監護人依法也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小傑做出侵權行為時已12周歲,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具有一定的認識和判斷能力,當其拉開思思椅子時,明知該行為會給他人的身體健康帶來傷害,卻仍然為之,存在過錯。小傑該行為最終導致思思摔倒受傷並產生經濟損失,故思思因小傑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全部損失應由小傑承擔。因小傑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由小傑的監護人即其父母承擔。
最終法院判決小傑父母向思思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0萬餘元。二審法院也維持了這一判決。
03|社會啟示
家長:家長應該履行監護職責,一方面要教育孩子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另一方面也要告知孩子,不要在學校進行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相關惡作劇行為。如果家長沒有盡到監護職責,最後也因此對他人的身體健康造成了損害,則其應當承擔監護不周的責任。
學校:有不少家長認為,只要學生在校園內發生人身意外傷害,那麼學校就應該承擔責任,其實這一觀念是不準確的。如果相關教育機構在法律範圍內履行了安全教育管理職責,就不能認定其存在過錯,也就不應讓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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