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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的案例與現狀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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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之難—案例引述
2008年6月,浙江A公司與外國自然人B、C、D、E、F、G(簡稱外方,為一家族成員)共同出資成立一家中外合資企業H,經營房地產開發項目。合資企業章程規定公司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其中中方A委派兩名董事,外方B、C、D、E、F各委派一名董事,B擔任董事長,A委派之一名董事任法人代表及總經理。A出資15%,外方共出資85%。章程同時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並且中方A和外方至少各有一名董事出席方能舉行。後因金融危機影響,外方對中國房地產業看空,外方股東欲撤資抽身。外方採取的策略:章程規定的法人非董事長,違反法律規定無效;以股份比例與控制權不匹配,要求更換合資企業總經理為外方;外方對股權轉讓價格無法達成一致、投資款不到位逼迫中方受讓股權。
章程有關法人代表的規定果真無效嗎股份比例與控制權不匹配合法合理嗎股權轉讓經全體股東同意是尊重合資企業股東之必要亦或成為引發無盡糾紛、甚至拖垮合資企業的「火藥桶」
從本案可見合資企業經營控制權之關鍵,股權轉讓之困難。本文試圖從這一合資企業最典型糾紛入手,以窺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立法之弊端。
二、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立法現狀及問題
我國規範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的法律主要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外資企業法實施條例》、《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等規範外商投資企業的特別法律規範。同時,《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也對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產生一定的約束力。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與國內企業股權轉讓相比,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有其特點:
1.外商投資企業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時,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外資股權的轉讓必須得到企業原審批機關的核准,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外資企業法》第10條規定:「外資企業分立、合併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也作了類似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10條規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轉讓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的,必須經他方同意,並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
3.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更優惠。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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