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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徵收程序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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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徵收程序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在征地中,違反程序的表現多種多樣。主要集中在如下三方面:
1、違反征地流程順序
根據前述法律法規,完整的征地順序包括:建設項目許可-告知征地-征地調查-征地聽證-征地安置和補償。其中《徵用地公告辦法》和《國土資源聽證辦法》對公告程序和聽證程序作了專門規定。此外,《土地管理法》45條規定,徵用農用地先辦農用地轉用審批,經國務院批准農地轉用時,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權限的,應當另行辦理征地審批。《土地管理法》第46條規定,國家徵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第48條規定,征地補償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在2006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家重新調整了建設用地的審批方式,今後國務院不再分批次審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而是由省級人民政府匯總後一次申報。在實踐中,未批先征,未批先用,未經聽證程序而批准補償安置方案,不按照法定程序公告補償協議,征地後不辦理所有權與使用權變更手續等現象較為普遍,其中國家和省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的這類問題最為突出。
2、違反時間與空間限定
時間和空間對任何程序規定來說,可起到將實體目標與實體權利明確化、具體化的效果。例如,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按照被徵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的6到10倍補償。」目的是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這裡,土地徵用補償標準定位為前三年平均值,就是將「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這一較為主觀的目標原則具體化;征地程序的空間設定,主要體現為轄區的設定與決定過程的公開範圍兩個方面。在轄區方面,對土地徵收的審批,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了地類和數量與機關之間的一一對應關係,地塊的重要性越高,數量越大,審批機關的級別越高。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徵用土地實行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兩級審批,國務院批准徵用土地的權限是徵用基本農田、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35公頃和徵用其它土地超過70公頃以上的情形;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權限是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低於35公頃和徵用其它土地低於70公頃的情形。然而,目前土地徵收中,「化整為零」、「下放審批權」、「分級限額審批」、「特事特辦」、「一事一議」、「越權審批」等現象普遍存在。這就造成了較低級別的土地行政部門可以繞開上級機關的監督而逕行自批自用現象。這種規避審批轄區的做法,實際導致權限較低的征地機關處分了價值較高或數量較大的土地;而在決定過程的公開範圍方面,征地機關的遮掩和迴避往往使被徵收人在不知不覺中失去權利,並成為一些個案中被徵收人無法及時主張權利的主要原因,為「非法圈地」打開了方便之門。
3、違反法定方式
作為程序構成要素的方式是指行為的表現形式,行政行為必須以一定的方式為載體,法定的方式對認定徵收行為性質,確定徵收行為效力和責任歸屬有重大意義。比如單獨選址項目需要提供的材料有31種之多,所有材料必須是書面形式。並且在經歷縣國土資源局→縣政府辦→縣長簽字→市國土資源局→市政府辦→市政府秘書長→市長簽字→省廳→省政府辦→省政府秘書長→省長簽字等環節過程種,也必須是直接書面的形式。我國實行世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征地程序流程較長,經歷的審批環節較多,實踐中,一些用地單位急於用地,某些審批部門主管領導以口頭或電話這種短、平、快形式批准開始征地的情形屢見不鮮。
二、關於征地報批前的工作程序
1、征地告知。在征地報批前,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征地告知書》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同時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征地告知書》應當在擬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張貼。征地按規定告知後,應當填寫《征地告知書送達證明》。征地告知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的青苗,搶建或突擊裝修的地上附著物,征地時不予補償。
2、征地調查確認。在征地告知後,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和數量等,據實填寫《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以及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應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作為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依據,不作為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或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是否同意征地的憑證。
3、組織征地聽證。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就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聽證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可在《征地告知書送達證明》備註欄內書面記載,由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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