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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規定

2023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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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處理任何事情都有一定的步驟,就按照這些程序規章制度,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我們參加工作之後,可能會遇到與勞動單位產生工作糾紛,接下來和小編一起學習一下,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規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規定


(一)為了緩和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立法者不希望把勞動爭議都推倒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而是希望主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來解決,即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解決不了,也可以對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產生一定的緩衝作用,避免矛盾激化。
(二)有些勞動爭議涉及的專業性很強,先經過勞動仲裁機構的處理可以發揮勞動仲裁部門勞動業務熟悉的優勢,在勞動仲裁部門作出裁決後,再由法院審理,更有利於法院及時、準確地處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法院的民事糾紛案件種類繁多,審理期限較長,而勞動爭議仲裁結案期限相對較短,將仲裁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使一大批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階段得到處理,能夠使勞動爭議處理期限縮短,防止久拖不決,損害勞動者利益。
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應當理解為只要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無論仲裁機構作出什麼處理結果,當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都應受理。因為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後,可能出現三種結果:
1、仲裁機構依法作出裁決;
2、仲裁機構逾期不作出裁決;
3、仲裁機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二、勞動調解、仲裁、訴訟間的關係


《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從該條“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規定可以看出,單位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是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必經程序。即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通過單位單位調解委員會解決,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關於仲裁與訴訟的關係,有二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勞動法》第77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的規定,勞動爭議除當事人協商解決外,有三種解決途徑,調解、仲裁、訴訟,這三種途徑是並列的,前面冠以“可以”二字,意即當事人可以在三種途徑中任意作出選擇。《勞動法》第79條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規定也是用的“可以”,而沒有用“應當”,況且,該條並未否定,調解不成,當事人不要求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勞動爭議仲裁不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2、另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勞動法》第79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筆者更同意第二種觀點。
《勞動法》第77條說的是處理勞動爭議的途徑種類,第79條是對第77條的進一步闡明,說的是調解、仲裁與提起訴訟的關係。該條規定了在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如果申請了調解,是否還可以申請仲裁,未經調解是否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以及申請了仲裁是否還可以提起訴訟的問題。
因而,在確認仲裁是否為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時,應以《勞動法》第79條為依據,而不應以該法第77條為依據。該法第79條在表述仲裁與訴訟的關係時,用的是“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未規定不經仲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必須依法進行,如對法律沒有規定的案件進行受理,則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故訴到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是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案件,法院才能予以受理。
因而勞動爭議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前置程序)。


三、仲裁申請書的內容


仲裁申請書是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要求對爭議事項進行仲裁審理的書面申請,是重要的仲裁文書,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具有重要作用,是申請人提起仲裁的根據,申請人為爭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本案並在仲裁中爭取有利法律後果,應當認真書寫仲裁申請。
1. 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所、聯繫方式,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申請書應當按申請人、被申請人分別列明以上情況。申請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仲裁的,或者申請人委託律師或他人代為仲裁的,還應說明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代理人是律師的,只要寫明其所屬律師事務所的名稱,而不需寫明律師的基本情況。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有助於仲裁委員會審核、認定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便於仲裁委員會與當事人進行聯絡。
2. 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仲裁申請書中的仲裁請求是申請人想通過仲裁程序達到的目的,是仲裁活動中的重要內容,也是仲裁申請書中必須記明的法定事項。因此應當寫明申請人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向被申請人提出的具體實體權利請求,即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履行什麼義務,以及通過仲裁所要達到的目的。仲裁請求應力求明確具體,切忌含糊不清,模稜兩可。在記明仲裁請求的同時,應當記明提出仲裁請求的客觀基礎,以充分的事實、理由來支持仲裁請求,這樣才能使受案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明確其提起仲裁的事實依據和具體原因,並在此基礎上對案件進行依法審理和裁決。仲裁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當事人之間糾紛形成的事實、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請求的依據和理由等等。這部分內容作為仲裁申請書的核心內容,所述事實理由應當實事求是,簡明概括。
通過學習了,小編帶來的這篇文章,我們了解到了,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有些勞動爭議涉及的專業性很強,先經過勞動仲裁機構的處理可以發揮勞動仲裁部門勞動業務熟悉的優勢,在勞動仲裁部門作出裁決後,再由法院審理,這就是相關的規定,感謝您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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