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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

2023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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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是我國目前適用的民事法律仲裁程序之一,因為勞動案件在我國還是比較受歡迎的。有很多的勞動為一般還不會上升到刑法的案件的審理的層次,所以使用相關的勞動仲裁會比較適宜。那麼勞動仲裁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呢?接下來就有的小編為大家來解答一下關於勞動仲裁中止審理及其相關問題。


一、勞動仲裁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簽訂書面協議,自願將糾紛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它通常作為合同中的一項仲裁條款出現;另一種是在爭議之後訂立的,它是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給仲裁的協議。這兩種形式的仲裁協議,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下列情況下,中止仲裁:
(1)當事人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仲裁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參加仲裁的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審結結果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本規則第八條第二款和其他應當中止仲裁的情形。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後,恢復仲裁。


二、勞動仲裁的庭審程序


(1)記錄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是否到庭,宣讀仲裁庭紀律,然後向首席仲裁員報告仲裁庭準備就緒。
(2)首席仲裁員核對當事人身份及委託代理權限;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記錄人員名單;告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
(3)仲裁庭調查。由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分別陳述自己的意見;仲裁員詢問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回答仲裁員的提問,並提供證據;雙方當事人就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仲裁庭認為事實已經查清,即可轉入仲裁。
(4)仲裁庭辯論。雙方當事人就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證據及法律的適用等問題,陳述自己的意見,就糾紛的責任以及責任的承擔進行辯論。
(5)徵詢當事人最後意見。申請人簡要說明是否堅持開始提出的仲裁請求。被申請人是否接受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6)仲裁庭調解。辯論結束後,首席仲裁員可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
(7)宣布休庭。
(8)仲裁員、記錄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在筆錄上蓋章。


三、勞動仲裁中止了申請人怎麼辦


1、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仲裁申訴時效中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結束調解,即中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結束調解之日起,當事人的申訴時效繼續計算。調解超過三十日的,申訴時效從三十日之後的第一天繼續計算。第90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對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請,應逐件向仲裁委員會報告並說明情況,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受理的,應及時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從申請至受理的期間應視為時效中止。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第19條:在規定的辦案時間內,如遇特殊情況,致使勞動爭議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是否可以“中止”審理?答:仲裁庭在審理勞動爭議過程中。如遇有特殊情況(如向上級單位請示等待答覆、仲裁委員會之間委託調查、進行鑑定、當事人患病或因故不在本地而不能參加仲裁活動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勞動爭議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中止審理的理由和時間,經仲裁委員會批准後中止審理。規定的辦案時間應扣除中止時間後合併計算。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0條: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介案。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後可適當延長,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對於請示待批,工傷鑑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並需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應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
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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